合村并組中村級資產、資金和資源處理問題研究——中州學刊
作者:龔志偉來源:原創(chuàng)日期:2013-07-22人氣:3152
合村并組必然涉及到原有行政村的資產、資金和資源(以下簡稱“三資”)如何處理的問題,由于它直接關系到村民的切身利益,所以是改革中村民關注的焦點,并往往成為影響改革能否順利進行、新村能否高效治理和科學發(fā)展的關鍵因素。學者們的研究試圖為此提供某些經驗總結。
1.合并村“三資”處理的類型。不同村莊,“三資”不同,因此合村并組中必須根據實際情況來分類處理。學者們大致把它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完全合并型。有學者認為,對于財產、資源、債權債務都相近,經濟實力相差不懸殊,或者雖然比較懸殊,但新村“兩委”班子凝聚力和號召力很強的村莊,在并村時宜將原各村的財務賬目全部結轉合并到新村的財簿上來,債權債務和資產統(tǒng)一由新村承擔與管理。B13其好處是財務統(tǒng)一,不僅有利于避免合村引起的財務管理混亂,而且有利于集中財力辦大事、急事。另一種是過渡歸并型。即并村后新村設一套賬,原各村的財務賬仍然保留。有學者認為,對成建制整村合并的,如果原村的干部群眾目前不愿意合賬,可以按新村建立一套新的一級賬簿,將原村的賬簿作為二級賬簿,分開核算,或直接建立一套余額分析式總賬。凡涉及到原村資源性收入、債權債務類收支的,按原村核算;并村后發(fā)生的債權債務等按新村核算。待時機成熟再全部按新村統(tǒng)一核算。B14合村初期采用過渡歸并型,可以避免改革中的“均貧富”行為,有利于維護原各村村民的權益和積極性,減少合村阻力。
2.合村并組中“三資”處理存在的問題。作為一項正在推進中的改革,合村并組過程中在處理“三資”時不可避免地會遇到或出現(xiàn)一些問題,如原村資產權屬、原村資產管理組織和法人代表不明確,原村和新村的賬目如何設置以及債務償還等。有學者結合實地調查,具體歸納了一些地方并村過程中“三資”處理有待進一步規(guī)范的地方。一是集體資產被平調。即由于部分村的村委會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功能,所以不問貧富差距直接并村又并財,損害了部分富村的利益。二是集體資產缺乏有效管理。只注重對貨幣資產的管理,而對固定資產尤其是一些閑置資產的清點、交接比較粗糙,容易脫離監(jiān)管,造成損毀、流失或被侵占。三是集體債權債務關系復雜難處理。尤其是原村干部以個人名義為村委會立據貸的款,在并村后的真實性確認問題以及由此帶來的新村干部換據和與銀行換據問題等,解決難度都非常大。B15此外,還有學者從現(xiàn)有土地的集體所有制與土地承包制度的關系的角度,指出合村并組必然影響到原有的土地承包主體的變更,也會影響到原不同行政村村民土地的多寡不一。如何實現(xiàn)合村后土地資源的持續(xù)高效集約利用,成為村莊長遠發(fā)展必須面對的問題。B16
3.合村并組過程中“三資”處理的優(yōu)化途徑。針對合村并組過程中“三資”處理已經或可能出現(xiàn)的各種新問題,研究者們提出了許多相應的對策。一是村集體資產管理問題。依法制定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規(guī)定保留原村集體經濟組織,由新村村委會代行管理,法人代表由新村委會主任擔任,解決法人代表不明確的問題;明確集體資產占有量相差過大的村合并時并村不并賬,實行分開核算、分塊管理、分存歸檔的辦法;原村委會利用集體資產對外發(fā)包或直接經營項目,依法簽訂生效的經濟合同、契約、協(xié)議或責任狀維持不變,并明確原發(fā)包方的權利義務轉移由新村繼續(xù)履行;凡是閑置的村組集體財產一般不拆分,整筆債務不打亂,按賬面價或實際價整體劃轉到新村,落實債權后由新村決定處置和進行賬務調整,避免集體資產流失,B17并實現(xiàn)其可持續(xù)發(fā)展。二是村級財務問題。認真組織好村級財務清理整頓工作,全面公布各類收支事項和資產賬目,對集體資產重新審理核實、清點登記,確保賬實相符、賬物相符、賬表相符、賬責相符;對近十年全部會計資料和清產核資過程中形成的各種資料,以及村級重要經濟、社會統(tǒng)計歸檔資料及其財務會計工具等,實行移送鄉(xiāng)鎮(zhèn)封存保管、分類整理歸檔保管和移交給調整后總賬會計管理,做好交接;簡化重組賬務,對并村的財務往來上的呆死壞賬,在召開村大會通過后核銷、簡化、組合,及時調整賬務。B18三是村級債務問題。在堅持原村債務由仍保留的原村集體經濟組織償還的基本原則下,具體分析,差異處理。對興辦公益事業(yè)造成的負債,按村民議事會議決的籌資辦法分解到戶,納入賬內計算,逐年收取;對“兩工”和費用透支,交原村民議事代表討論決定后一次性平攤到原村所屬組,村級不掛賬;對興辦村組企業(yè)造成的虧損,繼續(xù)保留企業(yè)的法人主體和債權債務不變,通過改革盤活,逐年消化債務。B19四是村集體土地資源管理問題。因各村組荒地、魚塘等集體土地資源存在較大差別,所以在合村后采用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發(fā)包之前,應進行確權評估,并予以股份化,且將股份分為集體股與個人股。制定股權設置、股紅分配等章程,組建社區(qū)股份合作社,在整合新村內各集體組織經營性資產的基礎上實行多種經營,盤活集體資產。這既可保障新村公共投入有財源,又體現(xiàn)了不同集體組織成員因原集體資源稟賦上的差異而區(qū)別對待,實現(xiàn)合村后土地資源長遠高效集約利用的帕累托改進。B20
1.合并村“三資”處理的類型。不同村莊,“三資”不同,因此合村并組中必須根據實際情況來分類處理。學者們大致把它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完全合并型。有學者認為,對于財產、資源、債權債務都相近,經濟實力相差不懸殊,或者雖然比較懸殊,但新村“兩委”班子凝聚力和號召力很強的村莊,在并村時宜將原各村的財務賬目全部結轉合并到新村的財簿上來,債權債務和資產統(tǒng)一由新村承擔與管理。B13其好處是財務統(tǒng)一,不僅有利于避免合村引起的財務管理混亂,而且有利于集中財力辦大事、急事。另一種是過渡歸并型。即并村后新村設一套賬,原各村的財務賬仍然保留。有學者認為,對成建制整村合并的,如果原村的干部群眾目前不愿意合賬,可以按新村建立一套新的一級賬簿,將原村的賬簿作為二級賬簿,分開核算,或直接建立一套余額分析式總賬。凡涉及到原村資源性收入、債權債務類收支的,按原村核算;并村后發(fā)生的債權債務等按新村核算。待時機成熟再全部按新村統(tǒng)一核算。B14合村初期采用過渡歸并型,可以避免改革中的“均貧富”行為,有利于維護原各村村民的權益和積極性,減少合村阻力。
2.合村并組中“三資”處理存在的問題。作為一項正在推進中的改革,合村并組過程中在處理“三資”時不可避免地會遇到或出現(xiàn)一些問題,如原村資產權屬、原村資產管理組織和法人代表不明確,原村和新村的賬目如何設置以及債務償還等。有學者結合實地調查,具體歸納了一些地方并村過程中“三資”處理有待進一步規(guī)范的地方。一是集體資產被平調。即由于部分村的村委會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功能,所以不問貧富差距直接并村又并財,損害了部分富村的利益。二是集體資產缺乏有效管理。只注重對貨幣資產的管理,而對固定資產尤其是一些閑置資產的清點、交接比較粗糙,容易脫離監(jiān)管,造成損毀、流失或被侵占。三是集體債權債務關系復雜難處理。尤其是原村干部以個人名義為村委會立據貸的款,在并村后的真實性確認問題以及由此帶來的新村干部換據和與銀行換據問題等,解決難度都非常大。B15此外,還有學者從現(xiàn)有土地的集體所有制與土地承包制度的關系的角度,指出合村并組必然影響到原有的土地承包主體的變更,也會影響到原不同行政村村民土地的多寡不一。如何實現(xiàn)合村后土地資源的持續(xù)高效集約利用,成為村莊長遠發(fā)展必須面對的問題。B16
3.合村并組過程中“三資”處理的優(yōu)化途徑。針對合村并組過程中“三資”處理已經或可能出現(xiàn)的各種新問題,研究者們提出了許多相應的對策。一是村集體資產管理問題。依法制定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規(guī)定保留原村集體經濟組織,由新村村委會代行管理,法人代表由新村委會主任擔任,解決法人代表不明確的問題;明確集體資產占有量相差過大的村合并時并村不并賬,實行分開核算、分塊管理、分存歸檔的辦法;原村委會利用集體資產對外發(fā)包或直接經營項目,依法簽訂生效的經濟合同、契約、協(xié)議或責任狀維持不變,并明確原發(fā)包方的權利義務轉移由新村繼續(xù)履行;凡是閑置的村組集體財產一般不拆分,整筆債務不打亂,按賬面價或實際價整體劃轉到新村,落實債權后由新村決定處置和進行賬務調整,避免集體資產流失,B17并實現(xiàn)其可持續(xù)發(fā)展。二是村級財務問題。認真組織好村級財務清理整頓工作,全面公布各類收支事項和資產賬目,對集體資產重新審理核實、清點登記,確保賬實相符、賬物相符、賬表相符、賬責相符;對近十年全部會計資料和清產核資過程中形成的各種資料,以及村級重要經濟、社會統(tǒng)計歸檔資料及其財務會計工具等,實行移送鄉(xiāng)鎮(zhèn)封存保管、分類整理歸檔保管和移交給調整后總賬會計管理,做好交接;簡化重組賬務,對并村的財務往來上的呆死壞賬,在召開村大會通過后核銷、簡化、組合,及時調整賬務。B18三是村級債務問題。在堅持原村債務由仍保留的原村集體經濟組織償還的基本原則下,具體分析,差異處理。對興辦公益事業(yè)造成的負債,按村民議事會議決的籌資辦法分解到戶,納入賬內計算,逐年收取;對“兩工”和費用透支,交原村民議事代表討論決定后一次性平攤到原村所屬組,村級不掛賬;對興辦村組企業(yè)造成的虧損,繼續(xù)保留企業(yè)的法人主體和債權債務不變,通過改革盤活,逐年消化債務。B19四是村集體土地資源管理問題。因各村組荒地、魚塘等集體土地資源存在較大差別,所以在合村后采用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發(fā)包之前,應進行確權評估,并予以股份化,且將股份分為集體股與個人股。制定股權設置、股紅分配等章程,組建社區(qū)股份合作社,在整合新村內各集體組織經營性資產的基礎上實行多種經營,盤活集體資產。這既可保障新村公共投入有財源,又體現(xiàn)了不同集體組織成員因原集體資源稟賦上的差異而區(qū)別對待,實現(xiàn)合村后土地資源長遠高效集約利用的帕累托改進。B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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