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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懲戒教育的缺失及其危害

作者:司慧穎來源:原創(chuàng)日期:2013-07-02人氣:1596
自春秋時期,孔子開創(chuàng)了一個平民接受教育的時代,大量的孩子走入學堂跟隨老師讀書,那時的懲戒教育包括體罰被人們普遍接受,教育學家也反復論證了懲戒的合理性,而事實證明,懲戒的學校教育也的確發(fā)揮了巨大的作用,然而,曾幾何時,賞識教育、激勵教育成為教育的常態(tài),對學生的懲戒似乎難覓蹤跡,事實上,學校是幫助學生完成社會化進程的重要一環(huán),在實施教育管理的過程中,對于違規(guī)違紀學生有進行批評教育以及剝奪其某種權利從而予以警戒的權力,這本是學校與教師權力的應有之義,如今,居然需要政府規(guī)章的明確授權才能施行,學校懲戒教育的尷尬地位可見一斑。高校的懲戒教育與中小學相比,更是舉步維艱,除了高校對于嚴重違紀學生的處分之外,對于一般的違紀行為如不遵守課堂秩序,不完成作業(yè)等問題,似已陷入束手無策的地步。人們普遍認為,大學生的思想已經定型,大學生的自尊心較強,不宜懲戒,大學生的維權意識強,不好懲戒等,筆者以為,高校的懲戒教育近年來嚴重缺失,與此相對的是,大學校園存在的學生抗挫折能力的下降,教學秩序不規(guī)范,學生對于學校與教師的敬畏感下降等,這一切都表明,對于高校懲戒教育的研究應該提上日程。
二、懲戒教育的合理性依據(jù)
(一)教育學依據(jù)
“師者,所以傳道授業(yè)解惑者也”,而要傳道、授業(yè),必須要有一個教學管理的過程,教學過程中,誠然要尊重學生的主體地位,但是,須知,在學生未成年之前,自制能力與辨別是非的能力很弱,教學過程中如若一味地縱容學生,則可能會有損教師的威嚴。此外,教師不僅要傳授知識,還要予以道德教化,在德育的過程中,不帶有強制性的純粹的道德教化是不夠的,要規(guī)范學生的行為,就要對學生的規(guī)范行為予以肯定,但同時對于學生的失范行為要予以懲戒,讓其對自己的錯誤行為負責。從另外一方面來講,學校需要幫助學生完成社會化的進程,懲戒教育具有其他的教育方式所難以替代的功能,“學校作為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之一和未來社會的導引形態(tài),有責任幫助學生學會如何面對包括懲戒在內的社會基本規(guī)范和執(zhí)行原則。學校與其他社會構成的區(qū)別就在于它要為未來社會培養(yǎng)人才。”從這個意義上講,現(xiàn)實的學校不能僅僅復制現(xiàn)存社會,還應具有引導年輕一代創(chuàng)建更加進步、健康的社會規(guī)范和道德價值取向的功能。因此,學校不僅不可能遠離懲戒,而且應將其作為基本的教育方法之一有效地加以利用?!?br />(二)哲學依據(jù)
儒家關于人性欲人品的理論可以幫助我們從哲學的角度來理解懲戒教育的合理性??鬃诱f“唯上知與下愚不移”,這樣看來,孔孟等人,屬于“上知”,不教自會,愚人教而無用,儒家所要教化的就是那些屬于“中智”的大部分人了,這些人“性相近,習相遠”,后天環(huán)境的影響會使人善良的本性受到影響,而對于進入學校接受教育的孩童而言,他們已經在生活受到各種不良的影響,必須通過嚴格的管束來教育學生。因此,作為教育主體的學校如私塾等,就有了切實的理論基礎來行使自己的懲戒權,這與當時的社會思想是吻合的,是對教師的主動施教地位的肯定。
從理與欲的角度來看,人對于欲望的追逐是沒有止境的,成年人可以通過各種修身的方式(理)來節(jié)制自己的欲望,而未成年人則無法控制自己的思想與行為,按照斯金納的新行為主義學習理論,要想達到教育的目的,必須進行反復的強化,增加反應可能性的任何刺激都可以成為強化物,在反復的強化過程中,學生喜歡玩樂的天性在某種程度上被壓抑了,要使得孩子壓制自己的欲望來學習,則必然施行某種懲戒手段予以強化。如果我們認為懲戒是一種外部壓力的話,那么這種壓力能夠抑制學生的自我意識過分膨脹,產生對錯誤的趨避認識,防止再犯同樣的錯誤。正如教育學家哈爾拉莫夫所言:“懲戒教育能使學生更深刻地分析自己的性格和操行,迫使他更認真地思考自己的行為,有助于鍛煉他的抑制能力,就是說能夠抵制引誘,抑制破壞規(guī)定準則的不體面行為?!?br />(三)法律依據(jù)
學校到底有沒有權力對學生進行某種懲罰?這是我們了解學校懲戒教育的關鍵和前提。如果說,父母對子女的懲罰是來源于民法對于親權的界定,那么學校對于學生的懲戒是否有合法的來源呢?在我國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中,并沒有關于懲戒的提法,但是法條的字里行間可以隱含某種懲戒的意味,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規(guī)定,教師有權“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fā)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yè)成績”,此處的指導和評定,自然也應該包括當學生不能完成學業(yè)的時候,教師對其進行的批評與懲罰,因此,這里的懲戒是指導與評定的應有之義。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8條規(guī)定“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這里的處分,就是學校教育懲戒的一種,學校對于學生的失范行為進行懲罰的權力,這是國家賦予學校這個主體的行政職權,因此,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懲戒教育取得其合理性是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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