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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立法問題:法律該如何化解道德危機?——中州學刊
作者:郭爍來源:原創(chuàng)日期:2013-07-24人氣:1248
“彭宇案”所引發(fā)的思考絕不限于法律層面,其同時涉及了一個基本的道德問題:救助行為能否構(gòu)成自認?也就是說,據(jù)彭宇實施救助這一行為本身能否認定其為侵權行為人?顯然,簡單地認為損害發(fā)生后的救助或道歉構(gòu)成自認,這不僅有悖常理,而且極其危險。正如一些民眾所擔憂的,“彭宇案”的判決極易引發(fā)人人自危、明哲保身的不利社會效果B14?!芭碛畎浮钡钠拼靶o我們提出了一個哈姆雷特式的道德難題:對于倒地的老人,扶還是不扶?對于這一問題,“彭宇案”的判決給社會傳遞了一個非常危險的信號:不要多管閑事。這顯然有損社會道德建設之進程。
國外一些經(jīng)驗或許可以成為化解“彭宇案”所帶來的道德危機的良方。英美法中曾長期將賠禮道歉視為自認,而自認在訴訟中的后果是免除受害人的舉證責任并直接導致被告承擔責任。由于這一點在客觀上會阻礙被告在訴訟中進行賠禮道歉,所以許多國家和地區(qū)的立法都通過為侵權人設立“安全港”(safe harbor)來鼓勵被告進行賠禮道歉?!鞍踩邸钡奶岢鲈从?970年的美國。當時馬薩諸塞州一名議員的女兒在一次車禍中喪生而肇事司機沒有道歉,對此,該議員極為憤怒,但后來得知肇事司機不道歉是因為擔心其道歉會在有關這一事故的訴訟中構(gòu)成自認,于是他一卸任就與其繼任者提出了一個關于為道歉者設立“安全港”的法案。后來正式通過的法案規(guī)定:對在事故中的受害人所遭受的痛苦、傷害或死亡以及對該受害人或其親屬所表示的同情或一般意義上的慈善,不論是口頭的、書面的或是行動上的,都不應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自認的證據(jù)。目前“安全港”制度已經(jīng)被許多國家和地區(qū)的立法所采納。西方學術界和實務界普遍認為“安全港”制度有助于鼓勵人們道歉,從而維護社會道德。B15正是在這一思想的影響下,2006年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通過了一部堪稱目前普通法領域中內(nèi)容最為全面的道歉法律,規(guī)定由涉案被告或其代理(表)人作出道歉的證據(jù)在任何程序中都不得被采信,也不得在任何程序中作為涉案被告之過錯或責任的證據(jù)而提交或公開于法庭。B16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道歉一般是行為人有過錯時才發(fā)生的,所以道歉本應構(gòu)成道歉者的自認,也就是說,道歉者可以被推定為責任者。但由于道歉對整個社會而言有著重要的道德意義,所以法律為了鼓勵人們道歉而規(guī)定道歉不構(gòu)成自認。同理,救助之類更值得社會鼓勵的行為更不應構(gòu)成自認,否則對于社會、對于急需救助的受害人都極為不利。正是為了鼓勵人們積極主動地幫助他人,美國《聯(lián)邦證據(jù)規(guī)則》第409條明確規(guī)定:(一方)提供、主動表示或承諾支付因傷導致的醫(yī)療或類似費用的,該類證據(jù)用于證明傷害責任時不可采信。該規(guī)定將“安全港”制度的適用范圍擴大到除醫(yī)生和醫(yī)治行為以外的其他人和其他行為。B17我國現(xiàn)行法對于見義勇為者尚未有明確優(yōu)待法則。從這個角度講,“彭宇案”給我們的立法提出了一項迫切任務。
還需指出的是,法官在認定事實時如果能把不同事實認定所可能伴隨的道德風險和社會效果納入視野,其或許就會得出更好的結(jié)論。“彭宇案”的法官顯然沒有意識到這一點。為了保護做好事之人、鼓勵做好事,在案件事實真?zhèn)尾幻鲿r,法官應作出有利于弘揚公正理念和高尚社會價值取向的判決,適用證明責任裁判而不適用事實推定裁判,雖然如此判案可能放過“真正的”侵權人。B18
四、媒體與司法:司法如何取信于民?
“彭宇案”給我們帶來的另一個思考是媒體與司法的關系問題。該問題一直是法學研究中的一項重要議題B19,“彭宇案”為我們理解該議題提供了一個難得的真實、本土化的樣本。
“媒體報道由于其自身原則如新聞自由原則、典型性原則以及及時性原則,對司法獨立具有天然侵犯性。”B20因此在理論上,基于司法獨立的考慮,媒體不應當干涉司法,尤其是在“彭宇案”的所謂“事實”時隔6年被揭露以后。B21但簡單地由“彭宇案”推導出為求司法獨立而須將司法與媒體完全隔離的結(jié)論并不合理。對于“彭宇案”,媒體曾對案件判決提出了諸多質(zhì)疑,對案件中的一些關鍵性事實進行了相當程度的揭露。遺憾的是,一審法官并沒有對媒體的質(zhì)疑作出積極回應。其實,一個判決的作出絕對不可能是三段論式的純粹邏輯推理的結(jié)果。德國法學家阿列克西明確指出:“判決牽涉的往往不僅是一個法律判斷,也可能是一個道德或正義的判斷,即價值的判斷。沒有評價,法律寸步難行。判決要處理的問題不是直線的,一個案件僅依靠法律按照邏輯三段論不一定能解決問題。”B22也就是說,法官是“在社會的正義標準中,或在此等標準所由來的習慣或習俗中找到其判決理由的”B23。因此,為導入社會基本常識,司法不能絕緣于媒體。媒體的一項重要職責就是發(fā)現(xiàn)真相,媒體之間的競爭會促使媒體基于自身生存和發(fā)展需要而對公眾事件的真相予以最大程度的揭露。在此意義上可以說,法律的專業(yè)化應當更多地是指法官在法律適用上的專業(yè)化,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并不是法官的專有技術。
從“彭宇案”的發(fā)展過程不難看出,在對真相的追求和發(fā)現(xiàn)上最為積極和主動的,在很多時候恰恰不是法官,而是媒體。與“彭宇案”中法官在認定案件事實上的被動甚至隨意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媒體在發(fā)現(xiàn)和揭露事實上的努力與成效。因此,就個案審判而言,如果要求判決達到“以事實為依據(jù)”,就不能輕視媒體在還原事實真相上的特殊能力。當然,媒體在揭露案件事實問題上也會存在一些偏差,但不能因為個別媒體的個別不良行為而認為法官可以對媒體的質(zhì)疑和報道不聞不問。媒體報道在一定程度上體現(xiàn)了民意,從這個意義上講,司法絕緣于媒體即意味著人民法院之人民性的喪失。在“彭宇案”中,一審法官無視媒體和民眾的呼聲而武斷地運用所謂的日常生活經(jīng)驗進行推理,其判決遭致普遍質(zhì)疑也就是必然的了。
“彭宇案”為我們認識媒體與司法的關系提供了一個新的契機。透視“彭宇案”的一審判決,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我們都不能再將司法獨立作絕對化的理解了。應當承認,司法回應媒體及民眾的質(zhì)疑,是其獲得正當性和權威性的一個前提。司法的獨立和權威不能只源于立法授權或司法自身的宣誓,還要源于民眾的內(nèi)心信仰。那么,民眾如何信任司法或者說司法如何取信于民呢?筆者認為,司法要想取信于民,就必須直面媒體和民眾,回應他們的質(zhì)疑。質(zhì)言之,司法的獨立主要是指法官對糾紛本身的獨立,而不是法官對糾紛產(chǎn)生之土壤的社會情感的漠視?!按蠓ü俚臋嗔κ蔷薮蟮?,但這是受到輿論支持的權力,只要人民同意服從法律,他們就力大無窮;而如果人民忽視法律,他們就無能為力?!盉24品味一下法國社會學家托克維爾在談到美國的民主時的這一段話,或許就會對媒體與司法的關系作出更為深刻的理解。
五、余論
“彭宇案”所涉及的不僅是個案決斷問題,它留給我們的思考并不會因其“真相大白”而煙消云散。在立法上,我們應深思如何正確對待和理解公平原則,如何處理法律與道德之間的互動關系?在司法上,我們應深思如何正確運用日常生活經(jīng)驗,如何處理媒體與司法的關系?這些涉及立法和司法的關鍵性問題不可能因為“彭宇案”之所謂“真相”的曝光而被完全解決,它們?nèi)詫⒗p繞著我們。值得關注的是,媒體新近評選出的“201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之一的天津許云鶴駕車撞人案因與“彭宇案”的案情極其相似而被稱為“彭宇第二案”,該案如“彭宇案”一樣引起了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兩案引起爭議的焦點頗為雷同:法官對事實的認定、證據(jù)規(guī)則、裁判說理以及案件折射出的社會道德與法律責任的某種沖突?!芭碛畎浮奔捌漕愃瓢咐砸辉僖鹕鐣P注,顯然是因為引發(fā)爭議的“場域問題”并未得到解決。申言之,法律制度如何面對社會道德挑戰(zhàn),值得進一步深思。
注釋
①“彭宇案”案情簡介:2007年1月4日,徐壽蘭向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起訴,稱其2006年11月20日上午在本市某公交車站準備搭乘公交車時被下車的彭宇(被告)撞倒,導致人身和財產(chǎn)損失,故要求被告賠償其13.6萬余元。被告辯稱其并未撞倒原告而是下車后發(fā)現(xiàn)原告已經(jīng)摔倒,出于善意對其進行了幫扶并將其送到了醫(yī)院。一審法院審理后認定被告撞傷了原告,但認為原被告雙方均無過錯,應根據(jù)公平責任原則,由當事人合理分擔損失,故判定被告補償原告損失的40%即4.6萬余元。被告不服而上訴。二審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約定“雙方均不得在媒體(電視、電臺、報紙、刊物、網(wǎng)絡等)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和發(fā)表相關言論”。
②徐機玲、王駿勇:《“彭宇案”真相再調(diào)查》,《瞭望東方周刊》2012年1月16日。
③參見朱征夫:《全面反思“彭宇案”此其時矣》,《同舟共進》2012年第4期;韓福東:《彭宇案,媒體的選擇性失明難辭其咎》,《同舟共進》2012年第6期。
④⑨參見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號。
⑤李開國、黃忠:《中國侵權行為立法發(fā)展評述》,《法治研究》2008年第10期。
⑥參見王利明:《我國〈侵權責任法〉歸責原則體系的特色》,《法學論壇》2010年第2期;沈幼倫:《侵權責任歸責原則三元化之思考——對〈侵權責任法〉的解讀》,《法學》2010年第5期。
⑦參見王利明:《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40—155頁;王利明:《侵權責任法研究(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218頁。
⑧參見熊德中:《事實推定的實務探討——從彭宇案到許云鶴案》,《上海政法學院學報(法治論叢)》2012年第4期;曹險峰:《論公平責任的適用——以對〈侵權責任法〉第24條的解釋論研讀為中心》,《法律科學》2012年第2期;焦慧君:《司法實踐中如何適用公平責任原則》,《人民論壇》2010年第20期。
⑩B13張衛(wèi)平:《司法公正的法律技術與政策——對“彭宇案”的程序法思考》,《法學》2008年第8期。
B11但也有論者認為,這實際上是將事實認定問題轉(zhuǎn)化為法律適用問題,并不能彰顯事實推定的功能。(參見熊德中:《事實推定的實務探討——從彭宇案到許云鶴案》,《上海政法學院學報(法治論叢)》2012年第4期。)
B12參見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號。需要指出的是,就該判決書將法官之推論過程較為完整地予以展示而言,該判決書是值得肯定的。
B14參見朱翠銀:《“彭宇案件”破窗效應及其對大學生利他行為的影響》,《社會心理科學》2012年第9期。
B15需要指出的是,將道歉這一看似簡單的行為賦予豐富法律內(nèi)涵的,不僅在私法領域:迄今為止,美國國會已經(jīng)通過了7個道歉法案,用以專門性解決主權事項問題、補充性解決人權保障問題、自主性解決立法不當問題以及統(tǒng)括性解決事后補救問題,其中最新一項道歉法案(2011年通過的“201號法案”)為19世紀末、20世紀初通過《排華法》等歧視華人的法律而向華裔美國公民表示道歉。(參見韓春暉:《美國國會道歉法案之評析》,《法商研究》2012年第5期。)
B16參見黃忠:《賠禮道歉的法律化:何以可能及如何實踐》,《法制與社會發(fā)展》2009年第2期。
B17陳界融:《美國聯(lián)邦證據(jù)規(guī)則(2004)譯析》,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35頁。
B18參見鄭世保:《事實推定與證明責任——從“彭宇案”切入》,《法律科學》2010年第3期。
B19參見賀衛(wèi)方:《傳媒與司法三題》,《法學研究》1998年第6期;卞建林:《媒體監(jiān)督與司法公正》,《政法論壇》2000年第6期;高一飛:《媒體與司法關系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0年。
B20王淵:《媒體監(jiān)督與司法獨立的法理分析》,《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6年第1期。
B21參見殷泓、王逸吟:《專家談彭宇案遲來真相:媒體不應過度介入司法》,《光明日報》2012年1月16日;李國民:《誤讀彭宇案,媒體當自省》,《檢察日報》2012年1月18日。
B22[德]羅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論證理論——作為法律證立理論的理性論辯理論》,舒國瀅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347頁。
B23See Lewis A.Grossman.Forum:Once More Unto the Breach:Late NineteenthCentury Jurisprudence Revisited:James Coolidge Cater and Mugwump jurisprudence,Law and History review,2000,pp.579.
B24[法]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董果良譯,商務印書館,1988年,第169頁。
國外一些經(jīng)驗或許可以成為化解“彭宇案”所帶來的道德危機的良方。英美法中曾長期將賠禮道歉視為自認,而自認在訴訟中的后果是免除受害人的舉證責任并直接導致被告承擔責任。由于這一點在客觀上會阻礙被告在訴訟中進行賠禮道歉,所以許多國家和地區(qū)的立法都通過為侵權人設立“安全港”(safe harbor)來鼓勵被告進行賠禮道歉?!鞍踩邸钡奶岢鲈从?970年的美國。當時馬薩諸塞州一名議員的女兒在一次車禍中喪生而肇事司機沒有道歉,對此,該議員極為憤怒,但后來得知肇事司機不道歉是因為擔心其道歉會在有關這一事故的訴訟中構(gòu)成自認,于是他一卸任就與其繼任者提出了一個關于為道歉者設立“安全港”的法案。后來正式通過的法案規(guī)定:對在事故中的受害人所遭受的痛苦、傷害或死亡以及對該受害人或其親屬所表示的同情或一般意義上的慈善,不論是口頭的、書面的或是行動上的,都不應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自認的證據(jù)。目前“安全港”制度已經(jīng)被許多國家和地區(qū)的立法所采納。西方學術界和實務界普遍認為“安全港”制度有助于鼓勵人們道歉,從而維護社會道德。B15正是在這一思想的影響下,2006年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通過了一部堪稱目前普通法領域中內(nèi)容最為全面的道歉法律,規(guī)定由涉案被告或其代理(表)人作出道歉的證據(jù)在任何程序中都不得被采信,也不得在任何程序中作為涉案被告之過錯或責任的證據(jù)而提交或公開于法庭。B16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道歉一般是行為人有過錯時才發(fā)生的,所以道歉本應構(gòu)成道歉者的自認,也就是說,道歉者可以被推定為責任者。但由于道歉對整個社會而言有著重要的道德意義,所以法律為了鼓勵人們道歉而規(guī)定道歉不構(gòu)成自認。同理,救助之類更值得社會鼓勵的行為更不應構(gòu)成自認,否則對于社會、對于急需救助的受害人都極為不利。正是為了鼓勵人們積極主動地幫助他人,美國《聯(lián)邦證據(jù)規(guī)則》第409條明確規(guī)定:(一方)提供、主動表示或承諾支付因傷導致的醫(yī)療或類似費用的,該類證據(jù)用于證明傷害責任時不可采信。該規(guī)定將“安全港”制度的適用范圍擴大到除醫(yī)生和醫(yī)治行為以外的其他人和其他行為。B17我國現(xiàn)行法對于見義勇為者尚未有明確優(yōu)待法則。從這個角度講,“彭宇案”給我們的立法提出了一項迫切任務。
還需指出的是,法官在認定事實時如果能把不同事實認定所可能伴隨的道德風險和社會效果納入視野,其或許就會得出更好的結(jié)論。“彭宇案”的法官顯然沒有意識到這一點。為了保護做好事之人、鼓勵做好事,在案件事實真?zhèn)尾幻鲿r,法官應作出有利于弘揚公正理念和高尚社會價值取向的判決,適用證明責任裁判而不適用事實推定裁判,雖然如此判案可能放過“真正的”侵權人。B18
四、媒體與司法:司法如何取信于民?
“彭宇案”給我們帶來的另一個思考是媒體與司法的關系問題。該問題一直是法學研究中的一項重要議題B19,“彭宇案”為我們理解該議題提供了一個難得的真實、本土化的樣本。
“媒體報道由于其自身原則如新聞自由原則、典型性原則以及及時性原則,對司法獨立具有天然侵犯性。”B20因此在理論上,基于司法獨立的考慮,媒體不應當干涉司法,尤其是在“彭宇案”的所謂“事實”時隔6年被揭露以后。B21但簡單地由“彭宇案”推導出為求司法獨立而須將司法與媒體完全隔離的結(jié)論并不合理。對于“彭宇案”,媒體曾對案件判決提出了諸多質(zhì)疑,對案件中的一些關鍵性事實進行了相當程度的揭露。遺憾的是,一審法官并沒有對媒體的質(zhì)疑作出積極回應。其實,一個判決的作出絕對不可能是三段論式的純粹邏輯推理的結(jié)果。德國法學家阿列克西明確指出:“判決牽涉的往往不僅是一個法律判斷,也可能是一個道德或正義的判斷,即價值的判斷。沒有評價,法律寸步難行。判決要處理的問題不是直線的,一個案件僅依靠法律按照邏輯三段論不一定能解決問題。”B22也就是說,法官是“在社會的正義標準中,或在此等標準所由來的習慣或習俗中找到其判決理由的”B23。因此,為導入社會基本常識,司法不能絕緣于媒體。媒體的一項重要職責就是發(fā)現(xiàn)真相,媒體之間的競爭會促使媒體基于自身生存和發(fā)展需要而對公眾事件的真相予以最大程度的揭露。在此意義上可以說,法律的專業(yè)化應當更多地是指法官在法律適用上的專業(yè)化,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并不是法官的專有技術。
從“彭宇案”的發(fā)展過程不難看出,在對真相的追求和發(fā)現(xiàn)上最為積極和主動的,在很多時候恰恰不是法官,而是媒體。與“彭宇案”中法官在認定案件事實上的被動甚至隨意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媒體在發(fā)現(xiàn)和揭露事實上的努力與成效。因此,就個案審判而言,如果要求判決達到“以事實為依據(jù)”,就不能輕視媒體在還原事實真相上的特殊能力。當然,媒體在揭露案件事實問題上也會存在一些偏差,但不能因為個別媒體的個別不良行為而認為法官可以對媒體的質(zhì)疑和報道不聞不問。媒體報道在一定程度上體現(xiàn)了民意,從這個意義上講,司法絕緣于媒體即意味著人民法院之人民性的喪失。在“彭宇案”中,一審法官無視媒體和民眾的呼聲而武斷地運用所謂的日常生活經(jīng)驗進行推理,其判決遭致普遍質(zhì)疑也就是必然的了。
“彭宇案”為我們認識媒體與司法的關系提供了一個新的契機。透視“彭宇案”的一審判決,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我們都不能再將司法獨立作絕對化的理解了。應當承認,司法回應媒體及民眾的質(zhì)疑,是其獲得正當性和權威性的一個前提。司法的獨立和權威不能只源于立法授權或司法自身的宣誓,還要源于民眾的內(nèi)心信仰。那么,民眾如何信任司法或者說司法如何取信于民呢?筆者認為,司法要想取信于民,就必須直面媒體和民眾,回應他們的質(zhì)疑。質(zhì)言之,司法的獨立主要是指法官對糾紛本身的獨立,而不是法官對糾紛產(chǎn)生之土壤的社會情感的漠視?!按蠓ü俚臋嗔κ蔷薮蟮?,但這是受到輿論支持的權力,只要人民同意服從法律,他們就力大無窮;而如果人民忽視法律,他們就無能為力?!盉24品味一下法國社會學家托克維爾在談到美國的民主時的這一段話,或許就會對媒體與司法的關系作出更為深刻的理解。
五、余論
“彭宇案”所涉及的不僅是個案決斷問題,它留給我們的思考并不會因其“真相大白”而煙消云散。在立法上,我們應深思如何正確對待和理解公平原則,如何處理法律與道德之間的互動關系?在司法上,我們應深思如何正確運用日常生活經(jīng)驗,如何處理媒體與司法的關系?這些涉及立法和司法的關鍵性問題不可能因為“彭宇案”之所謂“真相”的曝光而被完全解決,它們?nèi)詫⒗p繞著我們。值得關注的是,媒體新近評選出的“201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之一的天津許云鶴駕車撞人案因與“彭宇案”的案情極其相似而被稱為“彭宇第二案”,該案如“彭宇案”一樣引起了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兩案引起爭議的焦點頗為雷同:法官對事實的認定、證據(jù)規(guī)則、裁判說理以及案件折射出的社會道德與法律責任的某種沖突?!芭碛畎浮奔捌漕愃瓢咐砸辉僖鹕鐣P注,顯然是因為引發(fā)爭議的“場域問題”并未得到解決。申言之,法律制度如何面對社會道德挑戰(zhàn),值得進一步深思。
注釋
①“彭宇案”案情簡介:2007年1月4日,徐壽蘭向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起訴,稱其2006年11月20日上午在本市某公交車站準備搭乘公交車時被下車的彭宇(被告)撞倒,導致人身和財產(chǎn)損失,故要求被告賠償其13.6萬余元。被告辯稱其并未撞倒原告而是下車后發(fā)現(xiàn)原告已經(jīng)摔倒,出于善意對其進行了幫扶并將其送到了醫(yī)院。一審法院審理后認定被告撞傷了原告,但認為原被告雙方均無過錯,應根據(jù)公平責任原則,由當事人合理分擔損失,故判定被告補償原告損失的40%即4.6萬余元。被告不服而上訴。二審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約定“雙方均不得在媒體(電視、電臺、報紙、刊物、網(wǎng)絡等)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和發(fā)表相關言論”。
②徐機玲、王駿勇:《“彭宇案”真相再調(diào)查》,《瞭望東方周刊》2012年1月16日。
③參見朱征夫:《全面反思“彭宇案”此其時矣》,《同舟共進》2012年第4期;韓福東:《彭宇案,媒體的選擇性失明難辭其咎》,《同舟共進》2012年第6期。
④⑨參見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號。
⑤李開國、黃忠:《中國侵權行為立法發(fā)展評述》,《法治研究》2008年第10期。
⑥參見王利明:《我國〈侵權責任法〉歸責原則體系的特色》,《法學論壇》2010年第2期;沈幼倫:《侵權責任歸責原則三元化之思考——對〈侵權責任法〉的解讀》,《法學》2010年第5期。
⑦參見王利明:《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40—155頁;王利明:《侵權責任法研究(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218頁。
⑧參見熊德中:《事實推定的實務探討——從彭宇案到許云鶴案》,《上海政法學院學報(法治論叢)》2012年第4期;曹險峰:《論公平責任的適用——以對〈侵權責任法〉第24條的解釋論研讀為中心》,《法律科學》2012年第2期;焦慧君:《司法實踐中如何適用公平責任原則》,《人民論壇》2010年第20期。
⑩B13張衛(wèi)平:《司法公正的法律技術與政策——對“彭宇案”的程序法思考》,《法學》2008年第8期。
B11但也有論者認為,這實際上是將事實認定問題轉(zhuǎn)化為法律適用問題,并不能彰顯事實推定的功能。(參見熊德中:《事實推定的實務探討——從彭宇案到許云鶴案》,《上海政法學院學報(法治論叢)》2012年第4期。)
B12參見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號。需要指出的是,就該判決書將法官之推論過程較為完整地予以展示而言,該判決書是值得肯定的。
B14參見朱翠銀:《“彭宇案件”破窗效應及其對大學生利他行為的影響》,《社會心理科學》2012年第9期。
B15需要指出的是,將道歉這一看似簡單的行為賦予豐富法律內(nèi)涵的,不僅在私法領域:迄今為止,美國國會已經(jīng)通過了7個道歉法案,用以專門性解決主權事項問題、補充性解決人權保障問題、自主性解決立法不當問題以及統(tǒng)括性解決事后補救問題,其中最新一項道歉法案(2011年通過的“201號法案”)為19世紀末、20世紀初通過《排華法》等歧視華人的法律而向華裔美國公民表示道歉。(參見韓春暉:《美國國會道歉法案之評析》,《法商研究》2012年第5期。)
B16參見黃忠:《賠禮道歉的法律化:何以可能及如何實踐》,《法制與社會發(fā)展》2009年第2期。
B17陳界融:《美國聯(lián)邦證據(jù)規(guī)則(2004)譯析》,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35頁。
B18參見鄭世保:《事實推定與證明責任——從“彭宇案”切入》,《法律科學》2010年第3期。
B19參見賀衛(wèi)方:《傳媒與司法三題》,《法學研究》1998年第6期;卞建林:《媒體監(jiān)督與司法公正》,《政法論壇》2000年第6期;高一飛:《媒體與司法關系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0年。
B20王淵:《媒體監(jiān)督與司法獨立的法理分析》,《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6年第1期。
B21參見殷泓、王逸吟:《專家談彭宇案遲來真相:媒體不應過度介入司法》,《光明日報》2012年1月16日;李國民:《誤讀彭宇案,媒體當自省》,《檢察日報》2012年1月18日。
B22[德]羅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論證理論——作為法律證立理論的理性論辯理論》,舒國瀅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347頁。
B23See Lewis A.Grossman.Forum:Once More Unto the Breach:Late NineteenthCentury Jurisprudence Revisited:James Coolidge Cater and Mugwump jurisprudence,Law and History review,2000,pp.579.
B24[法]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董果良譯,商務印書館,1988年,第1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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