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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題和研究如何體現(xiàn)“音樂學”本色-音樂論文

作者:中州期刊m.xwlcp.cn來源:《人民音樂》伍國棟日期:2012-09-25人氣:815

  關于民族音樂學選題研究如何體現(xiàn)“音樂學”本色的疑問,在具體分項討論之前,我以為有兩個至關重要的前提需要事先說明:

  一是與西方民族音樂學的歷史與現(xiàn)狀不同,中國大陸民族音樂學(或稱音樂人類學)在興起到至今的三十余年發(fā)展中,歷來都隸屬于“音樂學”學科之下,被視為是“音樂學”學科的一個分支,主體的或說大多數(shù)的教學和科研人員,都是接受專業(yè)音樂院?;A技能培訓和影響才逐漸成長起來的理論研究人才,在當下“藝術學”又成為一級學科布局之后,被音樂學學科涵蓋的民族音樂學,即更加明確了自身的“藝術學-音樂學”類的學科性質(zhì)歸屬。

  二是中華民族音樂整體上所具備悠久綿長的歷史演進、廣闊浩瀚的文化景觀以及豐富多樣的品種類型,是一個需要持續(xù)開發(fā)、探索的宏大文化資源,需要中國民族音樂學工作者長期予以關注和投入,這就使其中國民族音樂學理論及其研究實踐所指向的課題和研究,成為主要以本國各民族傳統(tǒng)音樂留存或民間音樂事象本體為基本對象的選擇,其取向具有明顯的“文化自視”情結。由此,對于中國當代民族音樂學的理論與實踐來說,這一特定的歷史文化背景和音樂文化積累,即成為相關選題和研究多數(shù)不同于西方民族音樂學興起和發(fā)展階段主要進行“文化他視”研究的一個顯著特征。這個顯著特征,從本質(zhì)上估量,也就是它永遠無法擺脫和割棄的深厚本土文化淵源。

  正是基于以上兩個先決條件,在當下民族音樂學依然歸屬于“音樂學”學科,并由“藝術學”一級學科涵蓋的現(xiàn)實狀態(tài)下,其學科領域內(nèi)的專題研究論文選題,絕大部分都以國內(nèi)各地區(qū)各民族音樂類型為對象,并以這些對象的音樂本體談論為中心來進行選擇,即成為理所當然的趨勢。由于音樂類型對象的“音樂本體”,既飽含豐富的“聲音本體”,也顯現(xiàn)和隱含著豐富的“行為本體”和“概念本體”,所以這些研究論文選題并不存在除了“聲音本體”之外,就見不到“音樂行為”和“音樂概念”存在的視角盲點。而真正的視角盲點,倒可能是一些所謂民族音樂學(或人類音樂學)研究的論文,將非常具體的音樂事象中的音樂行為,視為是與音樂無關或非常間接的“行為”,或脫離音樂存在的具體行為來反復談論,或?qū)⒎浅>唧w的音樂事象中的某些音樂概念視為是與音樂無關或非常間接的“概念”,或脫離具體音樂存在的“概念”來津津樂道。

  因此,筆者在這里展開以“音樂本體”為中心來進行民族音樂學相關論文選題的討論,答疑怎樣才能在選題和研究中突出“音樂學”本色,也算是一種針對民族音樂學理論及方法運用的學科理念樹立討論和操作過程試探。那么,我們在已經(jīng)確定要研究的某種音樂事象面前,將音樂本體作為對象中心來進行構思和布局,其主要涉及的內(nèi)容和問題,應當具體指向哪些方面?哪些具體內(nèi)容,即使在借鑒和采用其他社會科學學科理論與方法予以關照時,依然可以說得上是真正以音樂為中心來進行探索的選題?

  歸納起來,筆者以為通?;虺R姷目梢员粍潥w為以下幾類,即:以“聲音形態(tài)”為中心的選題;以樂人“音樂行為”為中心的選題;以樂人所用“音樂器物實體”為中心的選題;以樂人固有“音樂概念”為中心的選題。

  下面,筆者即結合個人科研成果、教學實踐和學習體會,就這四種類型選題,略做簡要論述和相關討論。

 ?。保浴奥曇舯倔w”為中心的選題

  如筆者曾經(jīng)所述①,在民族音樂學理論及方法論視野中,“聲音”作為音樂本體的構成部分,應當包含著“樂聲”形態(tài)和“音聲”形態(tài)兩個部分。而其中的“樂聲”部分,歷來就是音樂學家關注的中心內(nèi)容,特別是中國的“民族民間音樂理論”或稱“傳統(tǒng)音樂理論”,自20世紀40年代以來,在中國傳統(tǒng)音樂或民間音樂的形態(tài)衍變(曲調(diào)、調(diào)式)、腔詞關系(音韻、詞韻)、曲體結構(曲牌、板式)等等方面,積累了豐碩的研究成果,故而這里所謂以“聲音本體”為中心的選題,就是這類選取與“樂聲”或“音聲”相關的“音樂形態(tài)學”視角,對所涉音樂事象中的音響作品、音響材料、音韻特征、聲音功能、樂學構成等,進行形式的、內(nèi)容的、規(guī)律的分項考察或綜合研究。

  音樂作品和音響材料,永遠是民族音樂學工作者應當關注的中心內(nèi)容。難道我們當下所處時代,正是一個在教學和科研實踐方面,無視大量不涉及音樂作品和音響材料的民族音樂學理論及方法論實踐運用的時代嗎?當然不是。即使是從西方民族音樂學早期萌生階段的歷史來說,正是因為有了留聲機的發(fā)明②,過去只能聽到單一音響材料的音樂研究者或文化學研究者(比較音樂學階段),才可能從不同國度、不同民族的音樂作品和音響材料的比對中,獲得空前不同的音樂新感覺和音樂文化新觀念,從而樹立起對后世民族音樂學產(chǎn)生決定性影響的比較音樂學大旗。

  再者,即使是從上世紀80年代中國民族音樂學興起階段的最先倡導者陣容來說,他們哪一位不是以音樂作品和音響材料學習、掌握和教學起家的一代音樂理論家?誰能真正拋棄自身教學和研究的音樂作品和音響材料把握和分析,再成為一個與音樂本體無關的另類“音樂學”家?

  因此筆者以為,以“音樂本體”為中心的選題,是民族音樂學研究選題類型中的基本形態(tài),故而它也是民族音樂學選題類型中最能體現(xiàn)其“音樂學”本色的一個基礎型類別。

  2.以樂人“音樂行為”為中心的選題

  我們曾經(jīng)論述:樂人是創(chuàng)造和操縱音樂的主體,音樂學必須將學術視野,集中地投向創(chuàng)建音樂和使用音樂的人類個體和群體③。這就是說,那些與音樂創(chuàng)造、音樂操縱和音樂傳承沒有多大關系或沒有直接關聯(lián)的個體和群體,在音樂學的選題或描述中,都不能被視為主體的“核心”對象或重點對象來轉(zhuǎn)移或掩蓋其真正的“音樂行為”主體。因此,以樂人“音樂行為”為中心的選題,其前提是要確定選題關注的對象是不是真正屬于“樂人”范疇,或?qū)ο笫遣皇桥c音樂有直接和重要音樂聯(lián)系的個體和人群,在確認其“樂人”性質(zhì)或確定其對象與音樂有直接和重要聯(lián)系之后,再結合“文化人類學”、“音樂社會學”、“民俗學”、“傳播學”等等相關學科理念與方法,從音樂發(fā)生、音樂結構、唱法和奏法、音樂程序、音樂傳承與接替、音樂象征及功能等角度,針對不同類型樂人、樂社及其音樂活動(行為),對其音樂創(chuàng)建機制、音樂使用機制和音樂傳播機制,進行形式的、內(nèi)容的、規(guī)律的分項考察或綜合研究。

  “音樂學,請把目光投向人”,是當代音樂學家郭乃安先生的學術倡導④。我個人的理解,其中關于“人”的概念,還不是僅僅停留于一般宏觀的、模糊性的“人類創(chuàng)造文化”中的廣義“人”概念,而是一種進而導入有具體音樂內(nèi)容所指的專門化、專業(yè)性“人”概念:這個“人”,一定是“音樂人”(如歌手、樂手、戲曲說唱藝人、樂班、樂社、樂器制作人等等),或者這個“人”雖然不一定是純粹的“音樂人”,但卻是“與音樂有直接關系和重要關聯(lián)的人”(如接受音樂影響、掌握音樂技能或管理音樂文化的受眾個體和群體、神職人員、思想家、文人學者、上層統(tǒng)治者、官方音樂機構,等等)。很難設想,一個民族音樂學論文選題,涉及的中心對象——屬于社會成員的個體和群體,既不是音樂學視野中可以概念化的“樂人”,也不是音樂學范疇內(nèi)與音樂有直接關系和重要關聯(lián)的個體或群體,那么其研究或所描述的內(nèi)容程序,盡管自認為有多么重要的“文化”意義,其表現(xiàn)有多么重要的“學術”價值,然而它終究還是與“音樂學”無緣或僅僅處于邊緣。

 ?。常詷啡怂谩耙魳菲魑飳嶓w”為中心的選題

  音樂藝術世界,歷來就是“聲”(即聲樂,故轉(zhuǎn)指歌唱)與“器”(即器樂,故轉(zhuǎn)指樂器)結合的音響世界?!捌鳌保础耙魳菲魑飳嶓w”,它包括可以演奏音樂的“樂器”和屬于非樂音發(fā)聲的“響器”。因此,樂人音樂行為中演奏音樂的樂器乃至所用可以發(fā)聲的任何響器,也就成為民族音樂學學者應當關注的重要對象。所以,以樂人所用“音樂器物實體”為中心的選題,就是結合運用工藝學原理、樂器學原理、音樂考古理論與方法、律制與樂學、民俗學理論,對所選擇音樂器物實體對象的音樂史學意義和價值、形制構造和結構、音律使用和音位狀態(tài)、社會傳承和藝術功能等方面,進行形式的、內(nèi)容的、規(guī)律的分項考察或綜合研究。

  無論是可以演奏音樂的“樂器”和屬于非樂音發(fā)聲的“響器”,在音樂學的研究視野中,它們無疑都是具有特定音樂性能和音樂功能的發(fā)聲“器物”。

  前者,作為標準的樂器,主要性能是演奏音樂,同時兼具文化意義,所奏音樂通常稱為“器樂”。所以,在音樂學領域,凡研究樂器者,都需要重點涉及相關樂器的具體音樂性能和音響成品,即使是主要從文化意義角度來選題和研究樂器,所探討的重心也主要在于要從音響表現(xiàn)出發(fā),繼而才去追尋它的文化內(nèi)涵。如果我們的選題和研究根本不去觸及樂器的基本屬性表現(xiàn)——音樂性能和音響成品的具備,脫離這些根本內(nèi)容去奢談什么文化意義,那么這種選題和研究所涉“樂器”對象,充其量只能說是一種“音樂早已名存實亡”的器物,其價值與考古學所涉“明器”相仿。什么是“明器”?“明器”也就是“冥器”,通俗地說,就是陪葬所用不具使用性能和實用價值的仿制品。在考古學領域,“冥器”的研究價值,比起具有實用、使用價值的真品來說,自然當歸輕微之列。

  后者,雖然屬于非樂音發(fā)聲的“響器”,但具有音響(音聲)性能和音響(音聲)意義表達⑤,此類響器的存在和使用,對于民族音樂學的研究者來說,其理由與上述“樂器”論述相同,必然也要以所發(fā)音響(音聲)來確定其在音樂學觀察中的實際地位,這音響(音聲)效果所具各種聲音構成要素和相關功能,自然也要在音樂學性質(zhì)的相關選題和研究中作為核心對象來加以關注。如果一個所謂“儀式音樂”的選題與研究,其中沒有“樂器”只有“響器”,而且通篇還見不到相關響器性能和音響(音聲)表現(xiàn)的形式、內(nèi)容描述和研究,或者這種需要突出的形式、內(nèi)容描述和研究只占很小比例和很輕分量,那么這種“響器”,在相關選題和研究中就只能被視為是與音樂無關或關系很小的“法器”了,這樣的選題和研究,要么應當將之劃為“避重就輕”、“避實就虛”或“借事藏拙”的選擇范圍,要么就只能將之歸屬到非“音樂學”的其他社會科學學科選題和研究的范疇中去了。

  4.以樂人固有“音樂概念”為中心的選題

  由于不同的音樂群體處于不同的社會生活環(huán)境,不僅創(chuàng)建的傳統(tǒng)音樂內(nèi)容和形式各不相同,支配音樂操縱的意識形態(tài)和長期音樂操縱形成的固有音樂觀念也不盡相同,因而樂人群體在其音樂生活中所持音樂本體觀念和音樂使用價值觀念,亦成為民族音樂學研究的一種深層選擇和指向。這種深層選擇和指向當然需要借用其他一些非音樂的“文化概念”作為參照或作為線索和論據(jù),最終才有可能由此及彼地達到更加深入和更為深化的程度。但是,我們切不可將“音樂概念”與“非音樂概念”混為一談,任何非音樂的其他“文化概念”談論或探討,都不是也不應當成為這種選題的核心內(nèi)容或最終目標。那種只樂于在“非音樂概念”上大繞圈子,在真正“音樂概念”方面僅“弱試鋒芒”甚至“視而不見”的選題,對于具有“音樂學”本色的選題研究來說,當然不能將其歸為主流,實也難當其主流。所以,以樂人音樂操縱行為過程中形成的各種不同固有“音樂概念”為中心的選題,就是借助人類學(民族學)、社會學、心理學、民俗學等社會科學學科“深描”理論和意向解釋以及習俗功能剖析方法,對樂人操縱和使用音樂過程中的潛意識行為和隱匿的音樂理念、音樂禁忌、音樂象征、音樂暗喻、樂譜形態(tài)等等,進行音樂特性明確的表象性、內(nèi)涵性、指向性的提煉研究或系統(tǒng)化考察發(fā)掘。

  在民族音樂學研究課題的選題與研究視野中,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樂人群體,在音樂生活中或在操縱音樂時,都可能在人類共有的音樂理解和通用的音樂概念基礎之上,表現(xiàn)出不同的個性取舍和相異的理念表達。這正是世界上各民族音樂、各地區(qū)音樂,無論其表演、形態(tài)和場景,之所以會五彩繽紛、格調(diào)不同的根源所在。而民族音樂學這一學科,也正因為強調(diào)和關注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人類群體,特別是那些在政治和經(jīng)濟上屬于“非中心”或弱勢人群的個性音樂理解和個性音樂概念,并將這些理解和概念與占據(jù)“中心”的強勢群體的音樂理解和音樂概念置于平等地位,而在文化多元化氣氛漸濃的近現(xiàn)代,享譽于音樂學理論界并受到世界音樂教育機制實踐的高度重視。

  音樂概念的形成,是對具體的音樂本體、音樂行為的概念化認知,它離不開具體的音樂內(nèi)容所指。例如,“歌”這一概念,在中國西南部地區(qū)某些少數(shù)民族族群中,就與我們專業(yè)音樂工作者通常所理解的“歌”概念,有著形式、范疇和內(nèi)涵不同的差異。一些歌手認為:人唱給人聽的,是“歌”;人唱給神靈、“鬼怪”聽的,不是“歌”!顯然,這些族群關于什么是“歌”的概念,與我們所持或其他某些民族所持“歌”的概念存在差異,這自然是民族音樂學相關課題研究需要加以探求和認真討論的。對此,相關的觀察和研究,難道可以無視這種音樂概念差異中的音樂內(nèi)容,離開所唱所吟對象具體聲音形態(tài)和語詞形態(tài)把握,僅僅將它作為一種“文化概念”來加以考察和述說?我以為不能,因為作為“音樂學”范疇的選題和研究,它還需要針對該族群音樂生活中人群之間交流歌唱中屬于“歌”的品種形態(tài)和針對該族群民俗生活中人神之間交流誦唱中不屬于“歌”的品種形態(tài),進行多方面比對,進行學科歸屬明確的音樂學分析和認知,然后再與文化“概念”的分析和認知結合起來,才有可能使我們的理解、認知和研究更接近于這些“音樂概念”本體差異的實質(zhì)和真諦,從而使我們的選題和研究更鮮明地體現(xiàn)出它應有的“音樂學”本色。

  我從上述幾個方面,對民族音樂學研究選題如何體現(xiàn)“音樂學”本色的問題,進行了有關選題類型和具體指向方面的討論,盡管作為答疑還不夠深入和全面,還有待進一步深入探討,但從總體上說,已經(jīng)可以看出答疑所涉這些體現(xiàn)“音樂學”本色而以“音樂本體”為中心來進行的選題,并不是將論文選題目標或?qū)ο髢H僅局限于“樂聲”性質(zhì)的“音樂形態(tài)”側面,站在已有選題面前,故步自封,“只見樹木不見森林”,而是一種有更為寬闊、更為深刻并兼具其他社會科學理念和方法的范圍把握和視野取向;而這種超越“音樂形態(tài)”本體側面的范圍把握和視野取向,同時也不是那種脫離具體音樂對象,或?qū)ο笠魳穬?nèi)容逐一淡化,或以所謂“文化”描述和解釋來掩蓋其具體音樂內(nèi)容的失察,站在已有選題面前,本末倒置,“王顧左右而言它”,而是一種緊緊扣著音樂對象的具體音樂內(nèi)容,深入窺探和廣博聯(lián)系,最終需要回歸于所涉音樂對象的具體音樂構成描述或具體音樂理論解答。

  總之,在民族音樂學(或稱人類音樂學)領域,研究者關注的核心對象,歸根結蒂還應當是某一民族或某一民族群體所創(chuàng)建的具體音樂。所以關于某一民族的音樂與文化關系的認知和實踐,我倒是更愿意恪守這樣一個準則:在音樂分析和理解中去發(fā)現(xiàn)和理解相關民族文化,在相關民族文化的發(fā)現(xiàn)和理解中去深入分析和理解音樂。

  內(nèi)特爾曾有一個比喻:“如果你想理解你的小孩子群體的文化,那么也許你最好要先去理解他們生活中的音樂?!雹咚磉_的思想,難道不正是如此么???

 文章來源于《人民音樂》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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