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謠言的消解機制——學術探索
作者:潘庸魯來源:原創(chuàng)日期:2013-07-03人氣:1354
謠言必須流動起來才能在一定范圍內傳播開來,沒有一定的受眾群體將無謠可傳,因而謠言需要一定的傳播載體。換言之,謠言的傳播越廣泛和越迅捷,對傳播工具的要求就越高。過去局限于口授相傳或者布告、馬匹、驛站、烽火臺都是傳統(tǒng)做法,而無線廣播、電視、電話等現(xiàn)代信息傳播工具的普及,打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尤其手機、網(wǎng)絡等個性化工具的出現(xiàn)又打破了國家對傳播渠道的壟斷控制,個體不僅能夠隨時隨地傳播和接受信息,也能規(guī)避國家信息的單一性和虛假性,形成了官方與民間無須過濾而直抒胸臆的互動渠道。根據(jù)統(tǒng)計,中國互聯(lián)網(wǎng)絡信息中心(CNNIC)在京發(fā)布《第29次中國互聯(lián)網(wǎng)絡發(fā)展狀況統(tǒng)計報告》顯示中國有5.13億網(wǎng)民,手機網(wǎng)民達3.56億,微博用戶數(shù)達2.5億。這為謠言的傳播提供了便利載體和受體基礎,因而在新媒體環(huán)境下群體性事件中的謠言極易產生群體極化現(xiàn)象。如果政府將希望寄托于謠言的不攻自破,則是小覷了群體性事件中謠言的力量,因為群體性事件中的謠言并非只是謠言,它不單純語言上的不誠實和無中生有,而是民眾在謠言傳播中隱含了對群體性事件本身或者之外的情感寄托,換言之,里面有抽象或具體的利益訴求,正是這種利益的不滿足才導致了個體的聚集形成群體性事件。在強大的傳播信息渠道面前,政府試圖通過壟斷信息或片面選擇有利于自己的信息只能導致群體性事件的激化,因而需要強勢一方以真誠、同情和客觀的心態(tài)面對群情激奮的民眾,針對他們的利益訴求進行有效化解。
(一) 及時全面公開真實信息
在傳播手段多樣化的當今,官方對群體性事件相關信息公布相對滯后,在公布時又往往以“不明真相”的群眾被“一小撮人”的謠言所蒙蔽來概括群體性事件發(fā)生的起因,這種舊有思維和做法以高高在上和不屑一顧的姿態(tài)導致群眾對其公布信息的反感和懷疑(貴州省委書記石宗源在就甕安事件的經驗教訓回答記者提問時說,要打破群體性事件是“不明真相的群眾在少數(shù)壞人的煽動下”發(fā)生的公式,值得人們深思),以往沒有獲知信息的渠道今天在網(wǎng)絡和手機的支持下群眾有了對抗的平臺,并結合了文字、圖片、視頻等多種聲情并茂的形式,成為一段時間內主導公眾輿論的主要力量。例如,甕安群體性事件持續(xù)了80個小時,一方面是政府的新聞發(fā)布語焉不詳;一方面是網(wǎng)友借助非正式媒體發(fā)布信息、探尋真相。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在這段時間里,體現(xiàn)政府立場的新聞稿只有3篇;而一網(wǎng)站的貼吧中就出現(xiàn)了近500個相關主帖,[7]以至于政府在危機公關時處于被動局面,因而官方若再沿用傳統(tǒng)的操作方法只能取得適得其反的效果。這里需要分辨兩種情形:一是很多情形下民眾并不真正關注謠言的真假,而在于借此發(fā)泄對政府長期的不滿;二是如果參與的民眾真的被蒙蔽,此時的政府并沒有選擇及時、全面公開信息,而是遮遮掩掩或者片面選擇有利于己的信息公布,殊不知信息的不對稱正是發(fā)生群體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因而,無論基于那種情形都應選擇及時、全面公開信息,這不僅僅是政府的職責和義務,更在于以真實客觀的信息來打破謠言的困擾,既可以堵塞以謠言宣泄對政府不滿的群體,讓其無此借口;也可以讓被蒙蔽的民眾及早了解真相。因此,政府應該及時提供不同于謠言的真實信息,讓民眾有對比和選擇的空間,不迷戀于謠言信息單一性的陷阱。尤其在黃金24小時內及時公布真實權威信息,遵守查明多少公布多少的宗旨,用滾動方式逐漸增加,并且要持續(xù)、反復播報信息,使準確信息在量上壓過謠言,進而使那些謠言“傳播者”在信息壓力之下產生趨同心理,趨同于準確、權威的信息,從而實現(xiàn)謠言的傳播控制。
(二) 排除涉事一方對群體性事件的調查和公布權利
群體性事件一旦發(fā)生,民眾對涉事方充滿了激憤和懷疑,如果有其調查和發(fā)布信息將易導致群體性事件的進一步惡化,反而使謠言更盛行。因為涉事方缺乏公正的邏輯前提,因而必須交由涉事方的上級機關或者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以貴州甕安事件為例,事件之所以發(fā)生就在于李樹芬的父母不相信州縣對李樹芬因溺水死亡的鑒定結論,后經省有關部門決定,由省里派出專家組,在李樹芬的親屬和村民代表見證下,對李樹芬遺體又進行了解剖檢驗,更權威的檢驗結果再次表明李樹芬確系溺水死亡,謠言很快就被真相所替代。這是基于當前我國還不發(fā)達的社團組織(現(xiàn)階段的社團組織由于自身的組織程度低,自發(fā)性和依附性的特征導致其在利益表達方面軟弱無力)不具備與強勢機關進行協(xié)商和談判的力量,只能寄希望于還未被民眾完全拋棄的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的上級機關來進行辟謠和行為界定。當然,這期間政府、團體、組織請出權威進行辟謠、利用大眾傳媒進行止謠、用行動針鋒相對地進行回擊、找到可靠的消息來源進行澄清等都是預防、控制謠言的基本手段,也可以說是一種可選的應對策略。
(三) 對造謠者和傳播者應予以法律手段規(guī)制
面對利用謠言制造或引起的群體性事件,必須對造謠者和惡意傳播者給予法律手段規(guī)制,這遵循了法治社會中任何違法行為都應納入到法治解決范疇。盡管當事人可能有正當?shù)睦碛?,但采取制造謠言以博同情或關注的做法仍違法理,畢竟由謠言引起的群體性事件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若對此類行為方式采取放縱的策略,將會導致群起效尤的惡性循環(huán)。法律的權威不容任何個體和單位褻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會因為弱勢群體的情有可原而視而不見,因為法律代表著規(guī)范、公正和秩序。其實,謠言的傳播不僅與事實有關,而且與情感和偏見相關,那么,遏制謠言的傳播完全寄希望于及時公布真相并不一定能取得預期效果,因而持久穩(wěn)定公正的解決方案仍是法律手段,迫使謠言的制造者與傳播者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某種法律責任,用增加造謠、傳謠代價的方式阻遏造謠、傳謠。但這里必須謹防傷害言論自由,這就要求不能以制止謠言來用法律禁止言論自由的手段為代價,否則有違憲之嫌疑,因而,這里言論自由的界限以不傷害他人和不擾亂社會秩序為界限,只能對謠言的制造者和惡意傳播者給予法律懲治。要把群體性個案的處理模式由臨時抱佛腳的方式逐漸走向應對機制法律制度化的方式,這是法治建設的應然要求。否則,沒有制度性的保障,不但群體性事件短暫的勝利會淹沒在上層建筑的冷漠之中,擾亂社會秩序的謠言仍會恣意飄揚在法治天空之上。
另外,在破解群體性事件中謠言的過程中,必須注意把握四個原則:現(xiàn)場傾聽原則、反思自責原則、問責制原則以及慎用警力原則,畢竟群體性事件仍局限于人民內部矛盾而非敵我矛盾,而事件的發(fā)生總有強勢方工作上的不足或蠻橫,在“人民群眾是一切力量的源泉”這一真理不變的前提下,對民眾低頭并非認輸或投降,而是尊重和敬畏。這就要求官員拋棄過去慣用的堵塞打壓的思維模式,采取程序公開、平等協(xié)商的工作機制才能使事態(tài)朝著良性方向發(fā)展。這樣做的結果是,所達成的決定不是簡單地反映參與者的重要利益或觀點,而是反映了考慮各方觀點后做出的判斷及解決分歧時應該使用的規(guī)則和程序。[8]
我們不必對群體性事件中的謠言談謠色變,而應把此種謠言視為民眾在特殊社會情勢下表達的一種非理性意見或情緒傾向、一種社會精神現(xiàn)象、一種畸變的輿論形態(tài),現(xiàn)代交往工具的發(fā)展注定一味采取壓制策略并不能從根本上截斷謠言,況且這種謠言的風生水起附加了個體的情感、價值取向和社會判斷。正如官方可以屏蔽傳播信號,卻不能清理民眾內心不滿的雜草,如果不具體分析民眾相信謠言的心理、任憑謠言流傳或選擇性辟謠,將導致在特定語境下虛假謠言轉變?yōu)榭陀^事實,這才是謠言的可怕之處。說到底,政府及時慎對謠言、轉變互聯(lián)網(wǎng)時代下的自以為是、提高處理復雜事件的工作能力只是為自己正身的當務之急,而反思和問責、廉潔和高效、公正和親民才是遏制群體性事件中謠言盛行的長久之計。
[參考文獻][1][美]奧爾波特.謠言心理學[M].劉水平等譯.沈陽:遼寧教育出版社,2003.
[2][法]讓·諾埃爾·卡普費雷.謠言[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3]宮秀軍.論謠言的傳播機制及理性應對[D].湘潭大學,2009.
[4][美]塞繆爾·P.亨廷頓.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華等譯.北京:三聯(lián)書店,1989.
[5][美]卡斯·R.桑斯坦.謠言[M].張楠迪揚譯.上海:中信出版社,2010.
[6][法]勒龐.烏合之眾——大眾心理研究[M].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1998.
[7]陸俠.由石首案看政府如何應對群體事件[N].人民日報,2009-6-24.
[8][南非]毛里西奧·帕瑟林·登特里維斯.作為公共協(xié)商的民主:新的視角[M].王英津等譯.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6.
(一) 及時全面公開真實信息
在傳播手段多樣化的當今,官方對群體性事件相關信息公布相對滯后,在公布時又往往以“不明真相”的群眾被“一小撮人”的謠言所蒙蔽來概括群體性事件發(fā)生的起因,這種舊有思維和做法以高高在上和不屑一顧的姿態(tài)導致群眾對其公布信息的反感和懷疑(貴州省委書記石宗源在就甕安事件的經驗教訓回答記者提問時說,要打破群體性事件是“不明真相的群眾在少數(shù)壞人的煽動下”發(fā)生的公式,值得人們深思),以往沒有獲知信息的渠道今天在網(wǎng)絡和手機的支持下群眾有了對抗的平臺,并結合了文字、圖片、視頻等多種聲情并茂的形式,成為一段時間內主導公眾輿論的主要力量。例如,甕安群體性事件持續(xù)了80個小時,一方面是政府的新聞發(fā)布語焉不詳;一方面是網(wǎng)友借助非正式媒體發(fā)布信息、探尋真相。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在這段時間里,體現(xiàn)政府立場的新聞稿只有3篇;而一網(wǎng)站的貼吧中就出現(xiàn)了近500個相關主帖,[7]以至于政府在危機公關時處于被動局面,因而官方若再沿用傳統(tǒng)的操作方法只能取得適得其反的效果。這里需要分辨兩種情形:一是很多情形下民眾并不真正關注謠言的真假,而在于借此發(fā)泄對政府長期的不滿;二是如果參與的民眾真的被蒙蔽,此時的政府并沒有選擇及時、全面公開信息,而是遮遮掩掩或者片面選擇有利于己的信息公布,殊不知信息的不對稱正是發(fā)生群體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因而,無論基于那種情形都應選擇及時、全面公開信息,這不僅僅是政府的職責和義務,更在于以真實客觀的信息來打破謠言的困擾,既可以堵塞以謠言宣泄對政府不滿的群體,讓其無此借口;也可以讓被蒙蔽的民眾及早了解真相。因此,政府應該及時提供不同于謠言的真實信息,讓民眾有對比和選擇的空間,不迷戀于謠言信息單一性的陷阱。尤其在黃金24小時內及時公布真實權威信息,遵守查明多少公布多少的宗旨,用滾動方式逐漸增加,并且要持續(xù)、反復播報信息,使準確信息在量上壓過謠言,進而使那些謠言“傳播者”在信息壓力之下產生趨同心理,趨同于準確、權威的信息,從而實現(xiàn)謠言的傳播控制。
(二) 排除涉事一方對群體性事件的調查和公布權利
群體性事件一旦發(fā)生,民眾對涉事方充滿了激憤和懷疑,如果有其調查和發(fā)布信息將易導致群體性事件的進一步惡化,反而使謠言更盛行。因為涉事方缺乏公正的邏輯前提,因而必須交由涉事方的上級機關或者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以貴州甕安事件為例,事件之所以發(fā)生就在于李樹芬的父母不相信州縣對李樹芬因溺水死亡的鑒定結論,后經省有關部門決定,由省里派出專家組,在李樹芬的親屬和村民代表見證下,對李樹芬遺體又進行了解剖檢驗,更權威的檢驗結果再次表明李樹芬確系溺水死亡,謠言很快就被真相所替代。這是基于當前我國還不發(fā)達的社團組織(現(xiàn)階段的社團組織由于自身的組織程度低,自發(fā)性和依附性的特征導致其在利益表達方面軟弱無力)不具備與強勢機關進行協(xié)商和談判的力量,只能寄希望于還未被民眾完全拋棄的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的上級機關來進行辟謠和行為界定。當然,這期間政府、團體、組織請出權威進行辟謠、利用大眾傳媒進行止謠、用行動針鋒相對地進行回擊、找到可靠的消息來源進行澄清等都是預防、控制謠言的基本手段,也可以說是一種可選的應對策略。
(三) 對造謠者和傳播者應予以法律手段規(guī)制
面對利用謠言制造或引起的群體性事件,必須對造謠者和惡意傳播者給予法律手段規(guī)制,這遵循了法治社會中任何違法行為都應納入到法治解決范疇。盡管當事人可能有正當?shù)睦碛?,但采取制造謠言以博同情或關注的做法仍違法理,畢竟由謠言引起的群體性事件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若對此類行為方式采取放縱的策略,將會導致群起效尤的惡性循環(huán)。法律的權威不容任何個體和單位褻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會因為弱勢群體的情有可原而視而不見,因為法律代表著規(guī)范、公正和秩序。其實,謠言的傳播不僅與事實有關,而且與情感和偏見相關,那么,遏制謠言的傳播完全寄希望于及時公布真相并不一定能取得預期效果,因而持久穩(wěn)定公正的解決方案仍是法律手段,迫使謠言的制造者與傳播者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某種法律責任,用增加造謠、傳謠代價的方式阻遏造謠、傳謠。但這里必須謹防傷害言論自由,這就要求不能以制止謠言來用法律禁止言論自由的手段為代價,否則有違憲之嫌疑,因而,這里言論自由的界限以不傷害他人和不擾亂社會秩序為界限,只能對謠言的制造者和惡意傳播者給予法律懲治。要把群體性個案的處理模式由臨時抱佛腳的方式逐漸走向應對機制法律制度化的方式,這是法治建設的應然要求。否則,沒有制度性的保障,不但群體性事件短暫的勝利會淹沒在上層建筑的冷漠之中,擾亂社會秩序的謠言仍會恣意飄揚在法治天空之上。
另外,在破解群體性事件中謠言的過程中,必須注意把握四個原則:現(xiàn)場傾聽原則、反思自責原則、問責制原則以及慎用警力原則,畢竟群體性事件仍局限于人民內部矛盾而非敵我矛盾,而事件的發(fā)生總有強勢方工作上的不足或蠻橫,在“人民群眾是一切力量的源泉”這一真理不變的前提下,對民眾低頭并非認輸或投降,而是尊重和敬畏。這就要求官員拋棄過去慣用的堵塞打壓的思維模式,采取程序公開、平等協(xié)商的工作機制才能使事態(tài)朝著良性方向發(fā)展。這樣做的結果是,所達成的決定不是簡單地反映參與者的重要利益或觀點,而是反映了考慮各方觀點后做出的判斷及解決分歧時應該使用的規(guī)則和程序。[8]
我們不必對群體性事件中的謠言談謠色變,而應把此種謠言視為民眾在特殊社會情勢下表達的一種非理性意見或情緒傾向、一種社會精神現(xiàn)象、一種畸變的輿論形態(tài),現(xiàn)代交往工具的發(fā)展注定一味采取壓制策略并不能從根本上截斷謠言,況且這種謠言的風生水起附加了個體的情感、價值取向和社會判斷。正如官方可以屏蔽傳播信號,卻不能清理民眾內心不滿的雜草,如果不具體分析民眾相信謠言的心理、任憑謠言流傳或選擇性辟謠,將導致在特定語境下虛假謠言轉變?yōu)榭陀^事實,這才是謠言的可怕之處。說到底,政府及時慎對謠言、轉變互聯(lián)網(wǎng)時代下的自以為是、提高處理復雜事件的工作能力只是為自己正身的當務之急,而反思和問責、廉潔和高效、公正和親民才是遏制群體性事件中謠言盛行的長久之計。
[參考文獻][1][美]奧爾波特.謠言心理學[M].劉水平等譯.沈陽:遼寧教育出版社,2003.
[2][法]讓·諾埃爾·卡普費雷.謠言[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3]宮秀軍.論謠言的傳播機制及理性應對[D].湘潭大學,2009.
[4][美]塞繆爾·P.亨廷頓.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華等譯.北京:三聯(lián)書店,1989.
[5][美]卡斯·R.桑斯坦.謠言[M].張楠迪揚譯.上海:中信出版社,2010.
[6][法]勒龐.烏合之眾——大眾心理研究[M].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1998.
[7]陸俠.由石首案看政府如何應對群體事件[N].人民日報,2009-6-24.
[8][南非]毛里西奧·帕瑟林·登特里維斯.作為公共協(xié)商的民主:新的視角[M].王英津等譯.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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