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現(xiàn)狀
伴隨著司法體制的改革,在對法官進行隊伍職業(yè)化建設的過程中,我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也有一定的發(fā)展。在實行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選任制后,我國的法官取得了相對比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合議庭審判合一,也提高了合議庭成員自身的水平,能夠更加主動、合理、合法的運用裁量權。同時,隨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在審判實踐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也不斷得到尊重。但是,我國的法官自由裁量權仍然存在很多問題。
(一)我國法律規(guī)則較粗疏,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存在很大空間。目前我國的成文法發(fā)展還不成熟,法律規(guī)則相對也不可能規(guī)定的很細密。例如我國《刑法》中就有很多模糊的法律用語,“造成嚴重后果”、“情節(jié)嚴重”等,量刑的幅度比較大,這就使得法官在定罪和量刑方面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二)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隨意性比較大。我國法官在審理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很多情況并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缺乏相應的參照標準,而很多法官自身對法律規(guī)則的理解不強,這就導致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時的隨意性很大。不同地區(qū)的法院之間和同一法院的不同合議庭相互之間對同一案件的裁量常常會有很大的差別。在案件的定性方面,不同的法官進行裁量往往不一致;在案件的量刑方面,不同法官裁量不一致表現(xiàn)的更加明顯。這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司法公正,破壞了人民群眾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度[]。
(三)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時,缺乏獨立性。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才能真正的保證司法公正。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對案件事實進行直接的接觸,對影響案件判決的各種因素也有全面的認識,憑借自身的經驗和價值判斷,其作出的裁判往往更公正。但是,在法官具體的審理案件中,常常受到庭長、院長或者是審判委員會以及人大的影響,在他們的壓力下,往往會改變審判結果。這就減少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四)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時,缺乏獨立的價值判斷。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對法律規(guī)則的理解過于機械,這在實踐中并不能充分的行使自由裁量權,真正地實現(xiàn)案件的公平公正。法官不能充分的實現(xiàn)自由裁量權的價值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官自身缺乏對法律規(guī)則和精神的理解能力,不能對案件的法律事實做出客觀而獨立的價值判斷。遇到復雜疑難案件,往往無所適從,只能依靠司法解釋或者是簡單的邏輯推理解決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
(五)法官素質不高,缺乏責任。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做到案件的公平公正,需要法官具有各方面的素質。因為法官不僅要對案件的證據(jù)、情節(jié)和事實進行綜合的判斷,還要對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做出合理的解釋。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也不一樣,這就需要法官具備較高的能力和素質。但是,目前我國法官的整體素質并不高,這就使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隨意性較大,而且對復雜疑難案件不敢進行獨立的裁量。這在一定程度上都影響了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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