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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我國大中型公共體育場館管理運營模式的研究

作者:劉濤來源:《文學教育》日期:2017-06-22人氣:1141

近年來,我國各大城市在對本地區(qū)的大中型公共體育場館的管理運營模式上開始引入優(yōu)秀的企業(yè)管理模式,我國大多數城市的公共體育場館的管理運營模式已由原本的粗放型、行政型轉向社會-行政復合型的模式,本文重在探討如何構建大中型公共體育場館管理運營模式,作者結合自身經驗做了如下淺析,旨在促進我國大中型公共體育場館在保障自身市場效益的前提下為全民健身貢獻自身的力量。

一、影響我國大中型公共體育場館管理運營模式構建的因素

1.1 公共體育場館的管理體系的資金編制基本采用預算撥款、統(tǒng)支統(tǒng)管等機制,長期的大鍋飯局勢造成公共體育場館的管理體系與市場脫軌,僅承擔了上級部門所分配的訓練與比賽安排,造成資產的閑置與浪費,

1.2 公共體育場館的產權不清晰

制約我國大中型公共體育場館發(fā)展的因素之一就是公共體育場館的產權歸屬劃分不清。1.3 公共體育場館的缺乏相應人力資源

在市場經濟環(huán)境下,企業(yè)要想贏得生存與發(fā)展,就得在一定程度上依賴于專業(yè)人才對于企業(yè)的管理,而我國公共體育場館恰恰缺乏相應的經營管理人才,其工作人員基本來自體育系統(tǒng)的內部,這類工作人員往往只具備體育知識的專業(yè)性,而對于體育事業(yè)的管理與運營知之甚少,造成對于體育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把握不夠,欠缺完善的管理制度,管理水平也是參差不齊,管理與開發(fā)不協(xié)調,導致公共體育場館無法正常投入到市場化運作,往往是按照上級指示的模式操作。

二、我國大中型公共體育場館管理運營模式的構建

基于目前我國公共體育場館的資產性質,可將其管理運營模式歸結為國有資產經營型和國有民營型兩類。

2.1 國有事業(yè)經營型公共體育場館管理經營模式的構建

國有事業(yè)經營型的公共體育場館本質上是隸屬于政府體育局的附屬事業(yè)單位,其有專門的具有事業(yè)編制的行政管理團隊對場館實施管理與運營的決策,以此實現(xiàn)宏觀調控的目的,掌握體育場館的經濟活動,其本質上適應于大眾體育與競技體育對管理模式的需求,國有事業(yè)經營型的公共體育場館的管理運行機制有以下幾種:1.全額預算,由政府體育部門直接管理,體育場館的一切費用支出均由財政全額撥款。2.差額預算,由政府體育部門管理,對場地、設備的維修、養(yǎng)護與配置、人員經費等實行專項的差額補助的預算管理,少數部門實行以收抵支的管理模式,這也是我國大部分體育場館所采用的管理模式;3.自收自支,對于那些具有穩(wěn)定的經營性收入且可抵消支出的公共體育場館實行自收自支的模式,由財政對其收支進行核定,實行增收則節(jié)支備用,體育場館的發(fā)展與建設絕大部分依賴于國家的投入,資源雖較單一,但卻穩(wěn)定,隨著市場社會化的不斷深入,公共體育場館將成為稀缺資源,其利用的途徑將會更為多元化[1]。

2.2 國有民營經營型公共體育場館管理運營模式的構建

國有民營的公共體育場館本質上是由政府撥款投資興建后,再通過招標、簽約將場館的管理經營權在特定期限內轉移給承包方,由該方進行全權管理,場館的運作所帶來的費用實施自收自支,政府對于體育場館的承包方也有具體的要求,在體育館的資產評估、維修、養(yǎng)護、承包經營年限、租用費用、政府所提供的保障條件、承包方所需承擔的民事責任等方面具有明確的要求,經營模式可有:租賃制及承包經營責任制,承包經營責任制是基于公共體育場館所有權不做更改,經營權、所有權相分離,以承包經營合同的形式,保障公共體育場館實現(xiàn)自主運營、盈虧自負的方式,承包方式可是個人、合伙或企業(yè)的形式。租賃經營亦是基于公共體育場館全民所有制不變的前提下,實現(xiàn)所有權的轉移。由政府授權,將公共體育場館轉交給承租方使用、經營,承租方向政府繳納租用費,并依照合同對企業(yè)實行自主經營的形式。承租人具有一定的自主權,租賃雙方平等,行政干預明顯減少,從而使公共體育場館擺脫了依賴政府的現(xiàn)象。該模式的優(yōu)勢是以具有法律效應的契約形式確定了所有者和經營者,租賃者實現(xiàn)對公共體育場館的直接管理,較大的實現(xiàn)了個人效應與企業(yè)效益,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納稅人的負擔[2]。

三、結語

基于上文的分析,我們不難得出,大中型公共體育場館管理運營模式構建的意義在于保障國有資產的有效性,但又不損傷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且能實現(xiàn)公共體育場館利潤的最大化,實現(xiàn)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統(tǒng)一。國家可通過法律與經濟兩種途徑來對公共體育場館進行宏觀調控,重新定位政府職能,將市場體制逐步引入到公共體育場所的管理,國有民營的公共體育管理模式有望成為發(fā)展的趨勢,具有一定的推廣價值。


本文來源:《文學教育》:http://m.xwlcp.cn/w/wy/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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