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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中國法治認識領域存在的誤區(qū)
作者:李繼楊來源:原創(chuàng)日期:2013-10-09人氣:1424
這種法治的工具化傾向與法家的依法治國有許多相似之處,實踐中,許多地方紛紛提出依法治省、市、縣、鄉(xiāng)、校等口號,甚至還有治廁等口號,許多部門也競相提出要依法治山、水、林、路的口號,將“依法治X”口號泛濫了。以上口號體現(xiàn)了大家對法治的理解,認為法治是黨和國家依法對社會進行管理和控制。這是對法治的誤解。法治一方面要管理、控制社會,另一方面更要約束國家權力,要求當權者必須守法,法治的根本問題是要處理好國家權力如何依法運行的問題,如果不把把法治理解為依法治權”,而片面理解為“依法治民”,就會片面理解了法治的含義、意義和標準,從而把法治與人治混同了,因為在人治社會里也談法律對社會的控制,但是當權者是凌駕于法律之上的。而真正的法治社會里法律具有最崇高的地位,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必須把憲法和法律作為自己的行為規(guī)范,法律并不僅僅具有工具的作用。
誤區(qū)三:把法治理解為“重視法律”。
此種觀點以為實現(xiàn)法治,只要重視法律、重視發(fā)揮法律的作用就可以了。此種對法律作用的認識實質(zhì)上是一種人治的思維方式,因為它只包含著運用法律的人要注意運用法律手段來管理控制別人的含義,并不含有運用法律的人自身也要受到法律的約束和控制的內(nèi)容。而且,“重視法律”這一提法也是把法律的作為工具來理解。運用法律的人之所以要重視法律,是因為法律對他們有用,也即是有用則用,沒用就會輕視或干脆拋棄,整個社會如果長期處于這樣的局面,法律可能會有被拋棄的命運,這與法治社會的法律在社會中長期處于統(tǒng)治地位是背道而馳的。所以要堅決予以抵制。
誤區(qū)四:將當今的法治理解為中國古代的的法治。
此觀點自近代始,如近代梁啟超先生在《管子評傳》中指出:“通五洲萬國數(shù)千年間,其最初發(fā)明此法治主義以成一家之言者誰乎?則我國之管子也?!边@是把法治和中國古代的法治相提并論,于是就有1979-1982年開展的人治法治大討論中,許多學者就接受了“儒家人治法家法治對立論”的觀點。實際上中國古代法家的法治決不同于現(xiàn)代的法治,古代法家的法治是有法治之名而無法治之實,其實仍是人治背景下的法治。
誤區(qū)五:把中國的法治完全等同為西方的法治。
此種觀點只關注到西方法治中的法治共性,并沒有看到當代中國法治的具體情境。有學者指出,在研究西方法治時會發(fā)現(xiàn)這樣一種現(xiàn)象:“一切具體的法治制度的形成均是從某些社會問題或社會矛盾開始的,根本不存在解決所有社會問題或矛盾的所謂一攬子方案。只有社會問題或矛盾成熟了,才會推進制度的改革,應對這些問題的制度設計才有針對性和時效性。在此意義上,到每個國家所面臨的具體問題或矛盾中找到制度變革的生長點不失為一種理智的選擇?!碑敶袊鐣娜酥蜗蚍ㄖ蔚闹贫茸兏?,無疑也是由當代中國社會所需要解決的問題和矛盾而引發(fā)的。
誤區(qū)六:把法治理解為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
這種主張把法治神圣化或法治浪漫化,夸大了法治的作用。認為法律是萬能的,一旦社會有什么弊端,就想到用法律把它規(guī)范起來,興利除弊。實際上,法律也和其它事物一樣,是一把雙刃劍,是利弊共存的;而且,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實行法治也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甚至是昂貴的代價。那么,究竟應該如何理解和認識法治呢?與法制相比,“法治”的內(nèi)涵更加豐富:
1.“法治”包含了法律在調(diào)整社會生活中的正當性。法制所包含的法律與制度全方位地、全面地影響著社會生活。其中并沒有與社會性質(zhì)有何必然聯(lián)系。縱觀中外歷史,長期以來法律曾被少數(shù)人用于作為鎮(zhèn)壓人民、擁護自己統(tǒng)治地位和腐朽政權的工具;法律和制度還曾被德國納粹政權作為種族壓迫的工具。所以我們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口號,從根本上解決不了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人們對所依之法的正當性要求。因而,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所需要的法律要具有正當性,就必須具有與社會主義的性質(zhì)相一致。而法治真正包含了這種正當性
(1)法治社會要求整個社會生活都納入法律軌道,這樣可以克服我國社會生活中強制性社會規(guī)范過濫的想象,從而保證了公民權利的自由行使;
(2)法治與社會理性化保持一致,可使人們的交往行為和社會行為有了確定性和可預測性,同時也讓人們行為的正當性要求有了制度化、程序化的保證;
(3)法治的對立面是專制,同時又是與社會主義主義制度下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相聯(lián)系的。
2.法治包含了法律在整個社會生活中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在治國方略上,有法治與人治的區(qū)別。法治是大多數(shù)人的統(tǒng)治,是與民主緊密聯(lián)系的。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法律是在黨的領導下,通過代議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制定通過的,它體現(xiàn)了人民意志和黨的意志。所以,社會主義法治是指一切國家機關、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及全體公民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nèi)活動,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具有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法律在所有對人的行為有約束力的社會規(guī)范中具有最高權威性。而這里講的人治談的是國家法律與統(tǒng)治者的個人意志相比,地位較低,領導者的個人能力可以決定著一個國家的興衰存亡。人治社會也有法律,但是統(tǒng)治者自己是不受法律的約束的。所以這種社會也會出現(xiàn)短暫的繁榮。
3.法治還包含著法律在調(diào)整社會生活方面具有極其廣泛性。法制側重于法律制度及其實施在內(nèi)的內(nèi)容。廣義方面,它主要強調(diào)法律的實施方面的一系列活動,而對法律究竟在社會生活中的是否起作用及起作用的大小是無從衡量的;狹義方面,它僅指和政治制度、經(jīng)濟制度等制度相對的一種制度。而法治側重于要求在整個的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中都要法律至上。一切國家機關、各政黨、武裝力量、一般社會組織也要和普通公民一樣依憲法和法律來行事;特別是中國共產(chǎn)黨的各級組織及黨員,更要一身作則,帶頭守法執(zhí)法,決不能享有法外特權。法律不僅在社會生活中,而且在政治生活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黨的十五大談到了依法治國的內(nèi)涵:“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jīng)濟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xiàn)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和改變?!睆倪@里我們看到了法治的真正精髓。
總之,作為一種相對于人治的治國的理論、原則和方法,法治是一種現(xiàn)代化的法律制度形態(tài),其內(nèi)涵更符合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目標要求。法制是統(tǒng)治的工具、手段,而法治則不僅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更是社會主義的一種價值選擇。當然,法制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制是與法治緊密聯(lián)系的,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健康發(fā)展的客觀需要,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公民權利保障的重要機制。法制不是可有可無的,我們講法治并不是要徹底否認法律制度,法制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沒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依法辦事的體制,真正的法治國是決不可能建立和完善的。
誤區(qū)三:把法治理解為“重視法律”。
此種觀點以為實現(xiàn)法治,只要重視法律、重視發(fā)揮法律的作用就可以了。此種對法律作用的認識實質(zhì)上是一種人治的思維方式,因為它只包含著運用法律的人要注意運用法律手段來管理控制別人的含義,并不含有運用法律的人自身也要受到法律的約束和控制的內(nèi)容。而且,“重視法律”這一提法也是把法律的作為工具來理解。運用法律的人之所以要重視法律,是因為法律對他們有用,也即是有用則用,沒用就會輕視或干脆拋棄,整個社會如果長期處于這樣的局面,法律可能會有被拋棄的命運,這與法治社會的法律在社會中長期處于統(tǒng)治地位是背道而馳的。所以要堅決予以抵制。
誤區(qū)四:將當今的法治理解為中國古代的的法治。
此觀點自近代始,如近代梁啟超先生在《管子評傳》中指出:“通五洲萬國數(shù)千年間,其最初發(fā)明此法治主義以成一家之言者誰乎?則我國之管子也?!边@是把法治和中國古代的法治相提并論,于是就有1979-1982年開展的人治法治大討論中,許多學者就接受了“儒家人治法家法治對立論”的觀點。實際上中國古代法家的法治決不同于現(xiàn)代的法治,古代法家的法治是有法治之名而無法治之實,其實仍是人治背景下的法治。
誤區(qū)五:把中國的法治完全等同為西方的法治。
此種觀點只關注到西方法治中的法治共性,并沒有看到當代中國法治的具體情境。有學者指出,在研究西方法治時會發(fā)現(xiàn)這樣一種現(xiàn)象:“一切具體的法治制度的形成均是從某些社會問題或社會矛盾開始的,根本不存在解決所有社會問題或矛盾的所謂一攬子方案。只有社會問題或矛盾成熟了,才會推進制度的改革,應對這些問題的制度設計才有針對性和時效性。在此意義上,到每個國家所面臨的具體問題或矛盾中找到制度變革的生長點不失為一種理智的選擇?!碑敶袊鐣娜酥蜗蚍ㄖ蔚闹贫茸兏?,無疑也是由當代中國社會所需要解決的問題和矛盾而引發(fā)的。
誤區(qū)六:把法治理解為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
這種主張把法治神圣化或法治浪漫化,夸大了法治的作用。認為法律是萬能的,一旦社會有什么弊端,就想到用法律把它規(guī)范起來,興利除弊。實際上,法律也和其它事物一樣,是一把雙刃劍,是利弊共存的;而且,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實行法治也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甚至是昂貴的代價。那么,究竟應該如何理解和認識法治呢?與法制相比,“法治”的內(nèi)涵更加豐富:
1.“法治”包含了法律在調(diào)整社會生活中的正當性。法制所包含的法律與制度全方位地、全面地影響著社會生活。其中并沒有與社會性質(zhì)有何必然聯(lián)系。縱觀中外歷史,長期以來法律曾被少數(shù)人用于作為鎮(zhèn)壓人民、擁護自己統(tǒng)治地位和腐朽政權的工具;法律和制度還曾被德國納粹政權作為種族壓迫的工具。所以我們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口號,從根本上解決不了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人們對所依之法的正當性要求。因而,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所需要的法律要具有正當性,就必須具有與社會主義的性質(zhì)相一致。而法治真正包含了這種正當性
(1)法治社會要求整個社會生活都納入法律軌道,這樣可以克服我國社會生活中強制性社會規(guī)范過濫的想象,從而保證了公民權利的自由行使;
(2)法治與社會理性化保持一致,可使人們的交往行為和社會行為有了確定性和可預測性,同時也讓人們行為的正當性要求有了制度化、程序化的保證;
(3)法治的對立面是專制,同時又是與社會主義主義制度下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相聯(lián)系的。
2.法治包含了法律在整個社會生活中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在治國方略上,有法治與人治的區(qū)別。法治是大多數(shù)人的統(tǒng)治,是與民主緊密聯(lián)系的。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法律是在黨的領導下,通過代議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制定通過的,它體現(xiàn)了人民意志和黨的意志。所以,社會主義法治是指一切國家機關、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及全體公民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nèi)活動,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具有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法律在所有對人的行為有約束力的社會規(guī)范中具有最高權威性。而這里講的人治談的是國家法律與統(tǒng)治者的個人意志相比,地位較低,領導者的個人能力可以決定著一個國家的興衰存亡。人治社會也有法律,但是統(tǒng)治者自己是不受法律的約束的。所以這種社會也會出現(xiàn)短暫的繁榮。
3.法治還包含著法律在調(diào)整社會生活方面具有極其廣泛性。法制側重于法律制度及其實施在內(nèi)的內(nèi)容。廣義方面,它主要強調(diào)法律的實施方面的一系列活動,而對法律究竟在社會生活中的是否起作用及起作用的大小是無從衡量的;狹義方面,它僅指和政治制度、經(jīng)濟制度等制度相對的一種制度。而法治側重于要求在整個的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中都要法律至上。一切國家機關、各政黨、武裝力量、一般社會組織也要和普通公民一樣依憲法和法律來行事;特別是中國共產(chǎn)黨的各級組織及黨員,更要一身作則,帶頭守法執(zhí)法,決不能享有法外特權。法律不僅在社會生活中,而且在政治生活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黨的十五大談到了依法治國的內(nèi)涵:“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jīng)濟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xiàn)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和改變?!睆倪@里我們看到了法治的真正精髓。
總之,作為一種相對于人治的治國的理論、原則和方法,法治是一種現(xiàn)代化的法律制度形態(tài),其內(nèi)涵更符合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目標要求。法制是統(tǒng)治的工具、手段,而法治則不僅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更是社會主義的一種價值選擇。當然,法制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制是與法治緊密聯(lián)系的,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健康發(fā)展的客觀需要,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公民權利保障的重要機制。法制不是可有可無的,我們講法治并不是要徹底否認法律制度,法制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沒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依法辦事的體制,真正的法治國是決不可能建立和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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