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和諧社會建設中政府與社會的角色
作者:王兵現來源:原創(chuàng)日期:2014-03-04人氣:1015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全局出發(fā)提出的一項重大戰(zhàn)略任務。目前,我國的東西部、行業(yè)間、地區(qū)間、部門間都或多或少的存在著一系列的不平衡和矛盾。解決好這些矛盾,加快政府管理創(chuàng)新,是促進和諧社會發(fā)展的保證和關鍵?!?br />一、加強和完善政府公共管理職能
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的能力是政府建設和諧社會的主要職能。目前我國公共服務實現了供給主體多元化,但存在覆蓋領域窄、財政供養(yǎng)不規(guī)范、績效管理不嚴格等問題。為此,提高政府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能力應做到以下工作。
(一)行政人員應轉變服務理念
在政府中,很少有人用“顧客”一詞。大多數行政人員只知道為領導、為上級服務,而無視那些真正的服務對象。從理論上講,民主政府的存在就是為公民服務。
(二)政府應轉變職能
我們的政府職能應從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服務型的政府是為經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服務的政府。政府定位于服務者的角色上,把為社會、為公眾服務作為政府存在、運行和發(fā)展的基本宗旨。
傳統(tǒng)的統(tǒng)治型政府是作為統(tǒng)治階級而存在的;管理型的政府雖然實現了對社會的管理,但政府作為管理的主體,成了社會的“主人”。服務型政府在根本性質上與前兩種政府有所不同,它將徹底拋棄舊的治民觀念或“為民做主”的觀念,而確立為民服務和“人民做主”的理念。
(三)政府運行應加強成本管理
政府作為一個經濟體的重要經濟主體,要加強成本管理,謀求以最小的財政支出獲取最大的財政效益。我們必須針對公共財政支出增長的種種原因,有的放矢地研究對策,切實有效地加以解決。
(四)引入競爭機制
政府習慣采取壟斷方式進行管理活動,人們對私營企業(yè)的壟斷深惡痛絕,卻對政府的壟斷行為習以為常。但是,在社會服務領域,競爭卻是必須的,它能節(jié)約成本、增強效率、滿足顧客需求,能給整個社會注入活力。
(五)轉變驅動機制
轉變政府行為的內部驅動力,即用“有使命感的政府”取代“規(guī)則驅動的政府”。規(guī)章制度過多,會使政府的行動像個蝸牛,難以對瞬息萬變的環(huán)境做出及時的相應的反應。改變內部驅動機制的關鍵是要將龐大的機構分散成較小的部分,每一部分設定相對單一的責任目標,然后界定其權限和預算,授予其自主管理的權力。
二、完善社會三大部門的平衡發(fā)展
屬于政治領域的公共權力、屬于經濟領域的市場或營利組織、社會組織和屬于狹義的社會領域等通常被稱作社會三大部門,而這三大部門的發(fā)展并不平衡。
(一)社會三大部門結構特點
社會三大部門,各有其存在的根據和運作機制,作為社會實體性的組織構成,具有下述的結構性的要求:
一是三者缺一不可,也不能相互代替。三者缺一,就不可能形成結構完整、功能正常的社會。同樣,三者相互代替,就會造成結構紊亂,運行無序,也談不上形成和諧社會。
二是三者的比例要合適。經驗證明,“大政府、小社會”是運作和管理成本很高的模式,而“小政府、大社會”則是比例比較合適的模式,有助于和諧社會的形成。
三是三者的互動機制要良性,要相互促進。在這種結構協調的基礎上,社會三大部門才能各自發(fā)揮自己的作用,實現功能互補。
(二)減少公權力侵犯私權利的行為,完善權力監(jiān)督制約體系
公權力是指以維護公益為目的的團體及其責任人在職務上的權利。而私權利主要指普通公民個人所擁有的權利。公權力由國家強制力進行保障,而私權利并沒有強制力保障,容易被架空受到損害。
政府的公共權力是人民賦予的,理所當然地應該為人民的利益而正當地行使,做到責任行政、依法行政。人民與政府的這種授權與被授權關系,實際上是一種委托--代理關系,即權力來源于人民,所以作為代理人的政府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必須對作為委托人的人民負責。
三、權力制約構建和諧社會
權力制約是指對權力主體、權力運行及其后果予以監(jiān)督和控制,以防止權力濫用而對人民權利造成危害。學者認為,防止公權力濫用,要用法治手段來制約權力,并體現在“立法明示、司法校正、憲法審查”三個層面。因此制約權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實施和體現:
(一)立法控制
立法對公權力的控制表現為三個方面:其一,法律要確認各權力主體行使權力和職能、范圍和運作程序,以防止公權力的濫用、逾越和無序運行。其二,涉及權力行使的立法要清浙具體、科學嚴謹。同時,要對權力的權限進行合理的限制。其三,明確權力主體的責任,使權責成為一個完整不可分割的整體,使握有權力的人都可以依法追究其責任。
(二)司法控制
與立法權、行政權相比較,司法權具有很獨特的地位,它是實現法治的一道重要防線,主要是通過對公權力進行司法審查的方法以糾正違法的權力行為并對由之給相對方造成的損害給予相應的補救。司法審查制度的確立,不僅在保護公民權利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而且有效地規(guī)范了權力的行使。然而,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起真正的立法司法審查制度,所以司法審查制度仍需進一步予以完善。
(三)監(jiān)督控制
在一個民主的國家,對權力監(jiān)督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從監(jiān)督權力主體的角度,可分為國家權力監(jiān)督和人民民主權力監(jiān)督。對權力進行有效的監(jiān)督控制,一要建立憲法審查制度,二要暢通人民民主權力監(jiān)督的渠道。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項長期的歷史任務。在不同的歷史階段,和諧社會建設有不同的具體目標。研究和探索新形勢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理論也需要不斷的創(chuàng)新。
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的能力是政府建設和諧社會的主要職能。目前我國公共服務實現了供給主體多元化,但存在覆蓋領域窄、財政供養(yǎng)不規(guī)范、績效管理不嚴格等問題。為此,提高政府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能力應做到以下工作。
(一)行政人員應轉變服務理念
在政府中,很少有人用“顧客”一詞。大多數行政人員只知道為領導、為上級服務,而無視那些真正的服務對象。從理論上講,民主政府的存在就是為公民服務。
(二)政府應轉變職能
我們的政府職能應從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服務型的政府是為經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服務的政府。政府定位于服務者的角色上,把為社會、為公眾服務作為政府存在、運行和發(fā)展的基本宗旨。
傳統(tǒng)的統(tǒng)治型政府是作為統(tǒng)治階級而存在的;管理型的政府雖然實現了對社會的管理,但政府作為管理的主體,成了社會的“主人”。服務型政府在根本性質上與前兩種政府有所不同,它將徹底拋棄舊的治民觀念或“為民做主”的觀念,而確立為民服務和“人民做主”的理念。
(三)政府運行應加強成本管理
政府作為一個經濟體的重要經濟主體,要加強成本管理,謀求以最小的財政支出獲取最大的財政效益。我們必須針對公共財政支出增長的種種原因,有的放矢地研究對策,切實有效地加以解決。
(四)引入競爭機制
政府習慣采取壟斷方式進行管理活動,人們對私營企業(yè)的壟斷深惡痛絕,卻對政府的壟斷行為習以為常。但是,在社會服務領域,競爭卻是必須的,它能節(jié)約成本、增強效率、滿足顧客需求,能給整個社會注入活力。
(五)轉變驅動機制
轉變政府行為的內部驅動力,即用“有使命感的政府”取代“規(guī)則驅動的政府”。規(guī)章制度過多,會使政府的行動像個蝸牛,難以對瞬息萬變的環(huán)境做出及時的相應的反應。改變內部驅動機制的關鍵是要將龐大的機構分散成較小的部分,每一部分設定相對單一的責任目標,然后界定其權限和預算,授予其自主管理的權力。
二、完善社會三大部門的平衡發(fā)展
屬于政治領域的公共權力、屬于經濟領域的市場或營利組織、社會組織和屬于狹義的社會領域等通常被稱作社會三大部門,而這三大部門的發(fā)展并不平衡。
(一)社會三大部門結構特點
社會三大部門,各有其存在的根據和運作機制,作為社會實體性的組織構成,具有下述的結構性的要求:
一是三者缺一不可,也不能相互代替。三者缺一,就不可能形成結構完整、功能正常的社會。同樣,三者相互代替,就會造成結構紊亂,運行無序,也談不上形成和諧社會。
二是三者的比例要合適。經驗證明,“大政府、小社會”是運作和管理成本很高的模式,而“小政府、大社會”則是比例比較合適的模式,有助于和諧社會的形成。
三是三者的互動機制要良性,要相互促進。在這種結構協調的基礎上,社會三大部門才能各自發(fā)揮自己的作用,實現功能互補。
(二)減少公權力侵犯私權利的行為,完善權力監(jiān)督制約體系
公權力是指以維護公益為目的的團體及其責任人在職務上的權利。而私權利主要指普通公民個人所擁有的權利。公權力由國家強制力進行保障,而私權利并沒有強制力保障,容易被架空受到損害。
政府的公共權力是人民賦予的,理所當然地應該為人民的利益而正當地行使,做到責任行政、依法行政。人民與政府的這種授權與被授權關系,實際上是一種委托--代理關系,即權力來源于人民,所以作為代理人的政府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必須對作為委托人的人民負責。
三、權力制約構建和諧社會
權力制約是指對權力主體、權力運行及其后果予以監(jiān)督和控制,以防止權力濫用而對人民權利造成危害。學者認為,防止公權力濫用,要用法治手段來制約權力,并體現在“立法明示、司法校正、憲法審查”三個層面。因此制約權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實施和體現:
(一)立法控制
立法對公權力的控制表現為三個方面:其一,法律要確認各權力主體行使權力和職能、范圍和運作程序,以防止公權力的濫用、逾越和無序運行。其二,涉及權力行使的立法要清浙具體、科學嚴謹。同時,要對權力的權限進行合理的限制。其三,明確權力主體的責任,使權責成為一個完整不可分割的整體,使握有權力的人都可以依法追究其責任。
(二)司法控制
與立法權、行政權相比較,司法權具有很獨特的地位,它是實現法治的一道重要防線,主要是通過對公權力進行司法審查的方法以糾正違法的權力行為并對由之給相對方造成的損害給予相應的補救。司法審查制度的確立,不僅在保護公民權利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而且有效地規(guī)范了權力的行使。然而,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起真正的立法司法審查制度,所以司法審查制度仍需進一步予以完善。
(三)監(jiān)督控制
在一個民主的國家,對權力監(jiān)督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從監(jiān)督權力主體的角度,可分為國家權力監(jiān)督和人民民主權力監(jiān)督。對權力進行有效的監(jiān)督控制,一要建立憲法審查制度,二要暢通人民民主權力監(jiān)督的渠道。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項長期的歷史任務。在不同的歷史階段,和諧社會建設有不同的具體目標。研究和探索新形勢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理論也需要不斷的創(chuàng)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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